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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论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它与格式合同、命令合同均存在着差异。该制度的产生对承诺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大局限性,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它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3.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无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理论还是实务,德国都是发源地,也最具典型。缔约过失责任的功能在于当事人一方因过失导致另一方因相信合同的成立但最终未成立或者无效而遭受损失,缔约过失确立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的此种功能可以追溯到1794年的普鲁士土地普通法,但其发展则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发表在《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在文中,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  相似文献   

4.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人(国家公园管理局)与特许经营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可被拆分为双阶理论下的“行政行为+民事合同”,即在订立阶段为行政行为,在履行和解除阶段为民事合同。为实现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保护特许经营权人利益和参与特许经营竞争者利益,应明确合同的必要内容、采用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特许经营权进行登记。由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具有专属性,合同义务只能由特许经营权人自己履行并应注意保护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基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性质与制度功能,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不发生恢复原状义务。  相似文献   

5.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民事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缔约的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合同义务 ,使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产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明晰缔约上过失责任 ,可以规范人们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 ,促进公正交往 ,保护交易安全规范。  相似文献   

6.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负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着重大影响。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此尽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并不完善。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为"最大诚信说",应将被保险人纳入告知义务主体,对告知的内容应实行书面的询问回答主义。  相似文献   

7.
强制缔约是现代民法实质正义观念对近代民法契约自由的矫正。广义的强制缔约包括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相应地,义务人有发出要约或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义务。根据义务人违反的强制缔约类型的不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强制订立合同或者损害赔偿。相对人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就是强制缔约的请求权基础。通过对现行法的梳理发现,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强制缔约请求权基础,有必要在债法总则中建立强制缔约的一般性规定,明确缔约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后果,赋予缔约相对人相应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引渡领域的司法合作,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和条件,经适当请求,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而被  相似文献   

10.
张淑君 《求索》2011,(5):163-165
未生效的抵押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直接影响到对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纠纷的处理。本文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入手,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认为上述抵押合同虽尚未生效,但依法成立即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登记请求权;抵押人拒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建立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之权益及维护抵押登记制度本身,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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