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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玉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44-45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相对于法律认识错误而言更加复杂,争议也更大。与国内通行观点不同,本文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和主体错误六类,并根据行为人发生错误认识的具体原因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2):83-88
行为认定为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对客观的犯罪定量因素具有认识;这一认识首先是事实层面的认识,事实性认识是基础,其次才是规范性、评价性认识;这种事实认识应该以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对象为基础进行判断,不能凭借社会上的一般认识水平予以推论。犯罪定量因素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中事实错误的范畴,司法处理应当遵循具体分析的原则,对积极的认识错误根据"具体危险说"加以判断,对消极的认识错误在能够排除过失的前提下一般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刘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6):5-11
刑法意义上的涵摄是将生活事实涵盖于法律所描述的构成要件的过程,也是三段论中大前提与小前提互动的过程。刑法上的涵摄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故意实施的行为事实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也知道可能有禁止自己行为的刑法法规存在,但对该法规之解释存在误解,认为其行为并非刑法所涵摄的行为。涵摄错误不是事实错误,不能阻却故意,但可能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涵摄错误主要包括对行为主体、对象、方式及性质的错误。 相似文献
4.
王琼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4):50-53
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认识错误,而且也不可能避免这种认识错误,因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5.
王晓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26-127
认识错误的认定关系到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刑事责任,以及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我国目前适用的刑法无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制定和新刑法修订过程中,学界曾提出过许多关于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是没能被接受。借鉴外国刑法关于认识错误的理论,立足本国刑法基本理论以及刑事司法实践,集中探讨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理论的现状、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角度分析,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明知”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有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明知阻碍对象的特定身份;二是明知执行公务的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若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理论上有四种观点:“法律认识错误说”无法妥善处理合理的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说”会造成司法实践上的困难;“客观处罚条件说”与立法目的不符;“二分说”更具合理性。基于上述标准,对不具备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对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进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刘昱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35-38,76
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取财的行为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定性上的争议,问题在于平台的行为能否体现财产权利人的意志,使平台背后的自然人发生“认识错误”。可根据行为人所利用平台漏洞的性质进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将平台漏洞分为系统机械漏洞和业务逻辑漏洞。如果行为人单纯利用了平台的机械漏洞时,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了系统预设的业务逻辑漏洞,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8.
杨培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2):22-25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客观存在的情况之一,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成立形态,并最终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争论也较为激烈。违法性认识独立于犯罪故意、过失,但可能阻却责任。 相似文献
9.
青道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2)
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虽有认识,但是对这些事实所反映出的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本质,却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由于这种错误不是对行为事实的误认,而是对行为本质的歪曲反映,故又称行为性质错误。这种错误心理构成故意罪过心理,应负刑事责任。如某甲横行乡里作恶多端,民愤较大,其弟妹亦深受其害。为了“为民除害”,其弟妹完全误认他们的杀兄行为是“大义灭亲”的高尚义举,将甲一棒打死。据此,对其弟妹显然 相似文献
10.
盗窃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两个基本条件,且数额的大小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盗窃罪又是一种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当然应该及于对所盗窃财物价值的判断。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行为人对所盗窃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的情形是否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11.
余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5)
诈骗罪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和被骗人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中十分重要的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必须是来源于有处分权限的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有意识的自愿处分。处分行为的本质是财产的转移占有。 相似文献
12.
吴梦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1):36-39
防卫人对现实中并非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时,确实存在防卫行为的强度超出制止其假想的不法侵害所需限度的情形,即不法侵害事实的欠缺不是否定假想的防卫存在过当性的前提。假想防卫过当虽与假想防卫有诸多共同之处,但假想防卫过当中防卫行为超过防卫所需限度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并非被假想防卫所包容。对假想防卫过当概念的界定应注意其与防卫限度错误的关系以及行为人对过当性认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4)
通说对于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不利于保护法益,也不利于保障人权。过于自信过失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具体的背景下,以一般人的视角进行观察,认为不会有任何危险的。二是行为人认识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但为了被害人的利益不得不为之的。放任与过于自信的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将他人的法益掌控在自己的手中。 相似文献
14.
郭艳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19-21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以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为必要,两者的手段行为存在着一致性、两罪客观行为达到的效果一致、两罪的客观行为都属于复合行为。但也存在暴力行为方面的区别,如暴力实施对象不同、程度不同;胁迫行为方面的区别,如胁迫内容不同、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其他方法行为的区别,如强奸罪可以是被害女性自身陷入不知、不能的状态而被行为人所利用,而抢劫罪则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使被害人达到不能、不知的状态;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的区别,这主要针对奸淫幼女并不要求必须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可。 相似文献
15.
对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的判断,是以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基础,以"行为人所属的类型人"的认识为参考,判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结果,从而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的结论:"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具有自动性;"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不具有自动性。 相似文献
16.
性变态系列杀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变态系列杀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性心理障碍驱使下在较长时间内连续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性变态系列杀人案件具有犯罪手段的共同性、犯罪行为的残忍性、犯罪活动的连续性、侵害对象的特定性、犯罪区域的熟悉性等特点。这类犯罪行为人性变态的形成是社会心理因素成人格障碍影响的结果,其犯罪心理形成模式有自发模式与习得模式两种类型,他们在认识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个性特征方面都有特殊的表现。 相似文献
17.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同违法犯罪斗争的有力武器。正确行使正当防卫应避免以下几种错误。一、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臆想为存在而进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结果造成他人无辜受伤害的行为。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来看,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如不法侵害不存在,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行为人所进行的“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二、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当事人为了保护一… 相似文献
18.
非法持有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洪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19-23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的重要罪名。人们对非法‘特有”的内涵与外延、行为人认识错误的法律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等问题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系统研究,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麻爱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4)
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责任层面出发,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是刑法禁止性枪支并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具有认识可能时,认定其为故意犯罪才有正当性可言,才能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构成要件角度观察,"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评价要素,确定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应充分考虑法律评价要素自身属性,结合案件事实本身及行为人立场视域,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刑法禁止性枪支这一"故意"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件,在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违法性认识的出路在于寻找责任主义原则与刑法治理功能的最佳平衡,建立对行为人非法持枪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机制是恳切的现实回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