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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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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佳佳 《求索》2013,(5):184-186
无权处分问题困扰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数十年栽。至今争议颇大。本文拟在考察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之基础上。对我国学界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不同论点予以解析,进而以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为研究对象。提出我国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模式。研究认为。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理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该模式下,无论买受人是善意抑或恶意,无权处分行为即债权合同行为均采用有效性模式。  相似文献   

2.
周喜梅 《前沿》2010,(12):15-18
关于处分人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的性质,我国学者众说纷纭,各据其理。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如何,取决于一国民事法律或民法典中的物权变动模式。如果一国物权变动模式存在问题,会导致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的理论路径依赖紊乱,从而理不清无权处分下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  相似文献   

3.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建刚 《前沿》2010,(8):111-113
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对无权处分的认识存在差异。分析不同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概念,求同存异,归纳出统一的构成要件并给予相应分类是消除争议、完善我国民法理论的现实需要,也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无权处分理论来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4.
无权处分是一个涉及无权处分人、相对人和财产权利人三层民事关系调整的复杂问题.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比较物权行为模式和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极处分行为的含义及法律效果的不同,得出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界定及效果更为合理,更利于民法体系内在的和谐,进而建议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重新认定,修改<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直接影响着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因其兼顾交易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采用折衷方式,该法条难以保持立法目的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与我国现有的许多民法规定相冲竞对<合同法>第51条做修改,应该首先考虑相对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当其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权处分制度应该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6.
刘世杰 《前沿》2004,22(1):127-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直争论不已。本文以我国民商立法体例为出发点 ,结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逻辑关系 ,阐述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及其与善意取得制的法律关系。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尚未生效合同 ,但如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时 ,善意受让人可取得物之所有权 ;否则 ,善意信赖人也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7.
王少波 《理论月刊》2003,21(11):112-114
无权处分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设计是当前民商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试图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之间制度协调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笔者批驳了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的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这客观上要求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交易行为,从而论证了"合同有效说"应当成为我国无权处分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不具所有权的土地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原则,主观上对发包方没有所有权不知情,属“善意”,因此,其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不宜再简单化以无权处分否认其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亦已应对不周。《民法典》框架下,股权乃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非属共有关系之客体。股权之处分权应归属于登记一方,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外转让的效力;配偶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登记股东名义对外转让,该行为效力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0.
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无因性原则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理论通说与我国现行立法均支持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本质上即属于对有因形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而言,承认债权、物权两分体系必然导致对物权行为的承认。事实上,缺乏独立物权意思的处分行为并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交付、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均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物权变动发生的前提。  相似文献   

11.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李军政 《人民论坛》2010,(12):76-77
善意取得制度不应仅仅以无权处分为其适用的前提,只要存在善意第三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就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补正无权处分人的处分权,即:善意取得制度应着眼于对"善意"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不应以实际取得物的占有为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租赁权的性质决定其制度安排,在理论上对于租赁权的性质有几种不同学说,包括有租赁权债权说、租赁权物权说和租赁权物权化说。租赁权具有基于占有产生的直接支配效力、排他效力,归属于用益物权。也正是因为租赁权是物权,租赁权应该依据用益物权的属性重新加以构建,租赁权处分不能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则,而应适用有关物权处分的规范。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动态安全和促进交易迅捷。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所突破,于第106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故其构成要件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另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亟须在立法层面予以统一。  相似文献   

15.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从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权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纳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民事主体之间以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一经生效,物权即产生效力。合同生效后,在一些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物权当然发生变动效力,还需进行公示,登记或交付后,物权才得以变动。  相似文献   

17.
金可可 《求索》2008,(9):128-130
贝克尔通过对权利的不同分类方法而提出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三个特征。就客体本身而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特定的物”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区别;从权利的效力范围上来看,物权作为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一切人的,而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则仅针对特定人;从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来看,债权的法律保护是直接的、针对客体本身的;物权的法律保护则是间接的、针对侵权第三人的,而并未直接针对其客体(物)。  相似文献   

18.
宋从越 《前沿》2006,(10):210-212
当前,在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十分活跃,而农地承包权流转涉及物权变动模式。关于农地承包权流转物权变动模式,《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笔者认为采债权意思主义,存在诸多弊端,宜采债权形式主义。同时,以债权形式主义为指导,笔者针对实践中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多重买卖是民法领域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其间既交织着物权变动效力和合同履行效力的冲突,又牵涉到对物权变动规则、债权平等原则和公共政策的认知。现行多重买卖规则的研讨和立法规制均存在路径选择的逻辑错误,重构该规则在路径选择上应以维护稳定、安全交易秩序和彰显诚实信用的契约伦理观念为逻辑起点,以尊重既定法律原则和注重规则设计的整体效果为逻辑归宿,以使重构后多重买卖规则在实务中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刘琳琳  王越 《求索》2012,(1):158-160
提单、仓单的证券权利性质争论一直困扰着学术界,究其原因是缺少有价证券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使得学者囿于不同的法学部门而未见全貌。本文立足有价证券理论结合票据对提单、仓单进行定性分析,明确其商业证券属性,通过分析提单、仓单表彰物权和债权的学说争议,在肯定其债权证券前提下,提出承认其具有物权效力的主张,结合证券交付与物品交付享有相同效力问题,发展性地论证提单、仓单的物权性债权证券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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