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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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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不具所有权的土地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原则,主观上对发包方没有所有权不知情,属"善意",因此,其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当前,农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含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排斥在土地决策与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其权能有限,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分配失衡,市场价值难以实现,造成了农民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只有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淡化土地所有权,明晰集体与农户的权利边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诸项权能,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强制性多层社会保障制度,才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3.
《新疆人大》2013,(9):43-44
7月3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4.
《公安研究》2010,(5):96-96
郭明瑞在《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撰文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得到所有权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可以入股、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也应具有流通性,农民住房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农民住房流通。  相似文献   

5.
刘俊 《理论月刊》2012,(5):100-103
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目前尚还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和转让两个疑难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先从总体上考虑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及限定土地用途问题,进而认识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抵押或转让而导致的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代表集体组织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为此,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扫除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评判“善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依照我国现代通说①,该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动产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是“无权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动产物权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从功能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特定类型的非正常的交易活动做出法律价值的判断,并…  相似文献   

7.
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实现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创新农地金融迫在眉睫。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属性的完整性,限制了农地抵押权能的发挥。当时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出于该制度不利于保护集体成员权、不利于发挥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保护国家耕地的考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民主体身份的多元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不断弱化,农业规模经营开创了农业经济的新局面。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合乎法理的,也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应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以实现物权;重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束";修改相关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建立配套制度,以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冯涛 《中国发展》2011,11(1):64-69
农地所有权转让与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农地规模经营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动力。依据当前国家政策和法律,国家通过强制征收制度垄断了农地所有权交易市场,农地产权的自由交易仅限于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证明,这种二元交易机制导致效率和公平双重损失。该文提出,深化农地市场改革,重在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各种形式的利益侵蚀行为。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易可君以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和家庭“承包制”为特征的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施行,实现了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历史性转折和飞跃。但在发展变化了的新的经济政治环境下,还存在许多局限性。为了克服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局限性,第二轮土地承包对土地家庭...  相似文献   

10.
何伟明 《新东方》2009,(5):49-5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一规定出台的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农业乃立国之本,对于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来说,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否,其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小觑。笔者试对我国古代有代表性的几种土地制度进行简单的梳理,并发掘其对当前我国土地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同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善意取得制度会发生物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而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所以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虽未明确完整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是承认这一制度的。  相似文献   

12.
王继兰 《群众》2011,(10):49-50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长期以来,扬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着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相似文献   

13.
高艳丽 《前沿》2002,(4):59-60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因此 ,善意取得制度究其本质 ,是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八十九条指出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见 ,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变动 ,因此 ,各国的立法都对善意规…  相似文献   

14.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代农业制度建设还在探索中,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象还十分突出,现代农业制度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一、土地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明晰。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下,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归属表述是清晰的,但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界定并不清晰,承包与经营其  相似文献   

15.
杨莉芸 《求索》2010,(10):89-90,221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是发展现代农业最基本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还存在着土地所有者虚置、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尚存但土地资本功能弱化、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等缺陷,需以"弱化所有权、强化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为基本方针,确权颁证赋能,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权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资本化;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加速土地市场化。  相似文献   

16.
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流转的制度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流转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即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地价评估机制及加紧建设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交易机构。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机制,即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建立农业生产服务机构。三是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即充分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确立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7.
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既是完善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理论上的需要,又是实践上的需要。在农民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30年转变为永久化以后,如何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以及处置权扩展以后,政府如何去规范和引导农民实现这一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魏震铭 《长白学刊》2009,(2):113-114
“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应当有土地承包者、土地承包受让者、土地生产者、土地经营者、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包括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权利,建立新型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的结社权利等。国家应当从约束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权力、确认农民土地的区位价值、完善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制度、完善农民土地权利立法方面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19.
《松州》2015,(2)
<正>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牧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牧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近年来,赤峰市采取积极、稳妥、有效的措施,促进了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扩大了农牧业生产规模,推动了农牧业生产方式变革,  相似文献   

20.
中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在探索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需要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物权制度,并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机制,这样才能打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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