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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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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     
《人民政坛》2014,(3):5-5
最高检:2014年将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据检察日报2月24日报道,中央政法委日前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变更执行。  相似文献   

2.
《新东方》2016,(6)
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出台至今实施成效显著。但是,为有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排除对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在刑法中应该尽快确立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原则,并将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和假释的标准纳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明确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以规范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此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刑法规范。因此,从统一看守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程序以及行政奖励标准等角度入手,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工作乃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4.
5月1日起我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将实施新规定 日前,中国司法部颁布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将实施新规定。 据了解,对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是中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中国监狱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5.
《民主与法制》2014,(17):30-31
2014年4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系统地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制定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条文。  相似文献   

6.
点击     
《时代潮》2004,(14)
“今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  相似文献   

7.
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8.
本来,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P关司法解释都对减刑、假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郑重重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然而,在多年来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缺乏公开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突出地表现为各地对办理职务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法律之夕卜,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反而使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基本上流于形式,成了典型的“走程序”。  相似文献   

9.
<正>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或者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或者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它是司法腐败的一种外在表现,它严重干扰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延缓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法律的手段加以惩治。  相似文献   

10.
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听证审理再到开庭审理的演变。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检察监督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中、开庭审理后的检察监督。为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应建立健全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证据开示、交换机制,推动法院裁判文书吸纳检察监督意见,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检法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1.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2014年10月11日(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  相似文献   

13.
对于“减刑、假释”,到底仅仅是国家对于监狱服刑人员的一种“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且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都对有关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从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获得减刑、假释(约占监狱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的事实来看,无论说它是“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都并无不可,至少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14.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2014年10月11日(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相似文献   

15.
减刑、假释关乎刑罚的执行实效,理应受到重视。孙小果、郭谋思等案件,充分暴露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减刑、假释分为提请和审理两个程序,提请程序存在程序不透明及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表现为被害人、社区居民不参与报送,公示受众范围有限等。审理程序存在行政化审批倾向,表现为法官不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法院书面审理时,案外人和社区机构参与的程度低,缺乏公开监督的渠道;开庭审理时,常常流于形式而缺乏对抗,以及公示制度不完善等。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相比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均具有其优越性,因此,可构建听证程序,从申请主体、听证人员参与范围、听证结果的公布三个方面入手并进行细化,以期破解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一个月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继去年8月份初审,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再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维持了初审减少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的规定,增加了部分罪行严重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执行领域,被害人的研究同样是重要的理论研究关注点.被害人参与罪犯的改造符合刑事发展的潮流,其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罪犯的悔过自新.构建被害人谅解制度、畅通被害人了解罪犯服刑状况的渠道,以及参与罪犯的减刑、假释是被害人参与罪犯改造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18.
终身监禁分等理论,是指把终身监禁分为不得减刑之终身监禁,限制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和一般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三类。终身监禁是伴随着对死刑的批判应运而生的,其目的是取代死刑。因此,应当对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主体与罪名进行限制。在适格主体触犯配置终身监禁的罪名之时并不必然适用终身监禁,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对法益侵害的状况、再犯可能性的大小、犯罪的次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9.
在刑罚执行领域,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构成应该是以罪犯的犯罪人格为核心,以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外部条件,以罪犯的行为表现为外在表征的系统。人身危险性标准的提出,可以为罪犯的分类矫治、减刑假释、再犯预测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0.
《人民公安》2006,(22):61-61
一问:什么是洗钱和反洗钱? 答:在我国,关于犯罪的规定是由《刑法》规定的,在今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明确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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