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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微博转发超过500次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此项解释存在较大的合法性争议。从宪法的维度进行分析,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由法律保留,司法解释对入罪与否的问题进行规定已经逾越了其权限。同时对"微博转发"的行为入罪处理构成了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不当限制与侵害。  相似文献   

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捏造或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刑事实体法对主观要素规定的繁简决定了主观事实证明的难易,将诽谤罪等的构成要件简化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将给司法证明带来极大困难,"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的行为也缺乏处罚必要性。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对诽谤罪等相似罪名的解释和规定选择"虚假性"或"主观恶性"两个标准之一即可。  相似文献   

3.
诽谤罪     
诽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指无中生有,故意编造。诽谤指通过散布捏造的事实而中伤他人。他人指诽谤者自身之外的特定的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第2款规…  相似文献   

4.
<正>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  相似文献   

5.
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指违背已查明的案情事实。枉法裁判指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错误的裁断判决。《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6.
从传播视角和管理视角回顾了政务微博的研究成果,总结了政务微博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从"言语行为"角度分析了政务微博的现状及困境,提出政务微博存在语言形式和内容不当、关注度不高等问题;从"言语角色"角度对政务微博建设提出了建言:应将政务微博的直接听话者由微民转向社会媒体,将政务微博的直接听话者和目标听话者分开,按照层级和职能对"说话者""听话者"身份及"说""听"行为重新定位和比配。  相似文献   

7.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此罪的违法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其客观上要求对公共秩序产生现实危险,主观上是故意。本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应当将其理解为具体危险犯。故具体认定此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结合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高度、次数等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8.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标准,但并没有将这一标准细化。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诽谤罪公诉标准的认定模糊,扩大了公诉型诽谤案件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本文通过对诽谤罪"但书"条款进行分析和界定,旨在厘清诽谤罪提起公诉的标准。诽谤地方领导并不足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面对公民和媒体的评论要有更宽广的容忍度,对公民合理发表评论的行为要予以鼓励和保护。此外,准确理解和界定诽谤罪的"但书"条款相较与将其废除,也有利于合理平衡公民的名誉权和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9.
我国古代即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律》有“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的规定、《唐律疏议》有“指斥乘舆”的规定。原79刑法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97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10.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欺诈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从偷税罪的四个要件、偷税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二大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11.
从法益侵害的视角考察主体资格,是解决非法行医罪主体之争的根本路径;客观行为的界定需明确行医的内涵,并将人身和财产同时纳入情节严重的衡量指标;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坚持条件说;主观要件的把握宜区分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注意结果加重犯之过失与故意杀人罪之容任故意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立法与司法     
《民主与法制》2014,(22):28-29
诽谤行为是否构罪应排除他人恶意点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相似文献   

13.
“人肉搜索”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搜索方式,近几年愈发吸引社会关注。人们在赞叹"人肉搜索"为社会环境净化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看到网络暴力事件的频频发生。在隐私权的内涵如何界定在实体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学界意见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规制明显不当,面临诸多障碍。针对"人肉搜索"产生的负面影响,应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加以调整。"人肉搜索"的部分行为类型也可构成刑法现有的侮辱罪、诽谤罪以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14.
在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的特点之一是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突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纠正"履行差错"的制度,目的在于为竞争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提供激励。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其加害行为导致的所有社会成本,有利于激励行为人守法和受害人维权。因此,在故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判令行为人承担补偿性赔偿金数额2—3倍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时下,随着微博日益流行,人们不仅开始习惯使用微博随时表达、获取和分享信息,也开始利用微博进行招聘和求职,如今,即时、简洁、快速的微博已成为职场新宠,是不少毕业生求职的"必备武器"。微博走俏求职招聘微博,即微博客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在交流和沟通具有极强优势的微博,已成为一个开放的人才市场,求职和招聘方在这个平台上点对点的沟通。日前某网站首次推出"微招聘"大赛,吸引了近200家公司参与其中,超过3万人投递简历。微博招聘和求职之热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16.
我国对国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的规制体系缺乏明确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惩戒的有效性。我国应从严密法网,扩大犯罪圈的刑事政策出发,将国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定位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进行犯罪化思考。单位贪污罪系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叶立暾 《公安研究》2012,(3):28-30,6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8.
多次加重犯限缩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要基于数行为所综合体现出的行为人反规范的人格一致性,我国刑法分则中共有6个条文规定了多次加重犯。然而,从刑罚配置之责任与预防的关系等角度考量,多次加重犯之法定刑配置在正当性上存在着重大疑问。因此,为了防止司法在适用有瑕疵的立法时产生严重不公,有必要对多次加重犯进行目的论上的限缩。限缩的基本原则是多次行为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或危险,在主观上反映了行为人高度的主观恶性。具体而言,在单行为已经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可以采取"法定 实质考量"规则进行判断。在各个单行为均不具备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时,在客观要件上可采取"相当规则"和"法定 实质考量"规则进行判断,在主观要件上可以采取类型观点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9.
<正>"山寨明星"刻意模仿明星特有的行为举止,参与商业活动。对此,有人认为,"山寨明星"刻意模仿明星,厂家也故意用模棱两可的字眼误导消费者,明显有欺诈之嫌;但也有人认为,虽然"山寨明星"以酷似明星的形象出现在舞台上或广告中,但他们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和名字,所以无所谓欺诈侵权。"山寨明星"的表演  相似文献   

20.
《公民导刊》2011,(1):34
最近—份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的村民守则",将台州小板桥村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村"守则"规定:"无正当理由、未经村两委许可的上访行为,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情节严重的,一切后果自负。"这份"史上最牛的村民守则",让人们清醒地看到了什么是"霸王守则",确切地说,就是不准村民上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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