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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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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侵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承担上,遵循的仍是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救济的严重不足,有失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也导致了对加害人的制裁不力等弊端,不利于环境保护。它的局限性,使得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民事责任的救济、制裁、预防功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食品侵权责任中以固定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虽易于法官办案,但缺少对个案具体情况的考查区分。在法律责任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且愈发讲求精确的今天,在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侵权行为频发、损害严重且不可逆转的当下,奉行简单统一的固定倍数标准确定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势必削弱该制度应有的功能,难以有效打击并遏制相关侵权行为。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只有正确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考查区分个案情况以权衡非固定倍数惩罚性赔偿所需考量的重要因素,对部分案件重点适用非固定倍数惩罚性赔偿,将经营者的重大过失行为纳入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才可能在合法的基础上更为合理且具有针对性,其功能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3.
孙仲 《前沿》2005,15(8):157-159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英美法上的一项制度,指行为人违反了民法中的惩罚性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此作了规定。责任保险依我国《保险法》规定,“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并没有指明何种“赔偿责任”才可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对该“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自然也在研究之列。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和责任保险的功能、构成要件及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应成为我国责任保险的标的。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其责任主体须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主观方面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有"欺诈行为",必须使消费者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是否有欺诈故意的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本文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制度在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之道。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些许参考素材。  相似文献   

6.
李洁  黄娅琴 《桂海论丛》2012,(4):108-110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增设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要求具备产品缺陷、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恶意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的健康损害等要件。对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立法可以设定一些参考因素和上限数额,在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生产者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地实现。  相似文献   

7.
王玉青 《理论月刊》2012,(2):173-176
食品大规模侵权在我国此起彼伏,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而行政的过分干预导致侵害人迅速破产、倒闭,司法的消极状态以及对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使消费者怠于提起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在和谐社会的发展中,须建构完善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激励消费者提起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以期制约食品大规模侵权。  相似文献   

8.
陈博 《前沿》2013,(21):56-58
警察醉酒开枪杀人,公安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公众的热点话题。而法律人对于公安机关与其他行为人共同或分别侵权致同一损害的数人侵权的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也是公安实践中的难题。运用类型分析法,从涉及公安机关的数人侵权类型分析人手,在明确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适用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分析公安机关在不同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公安机关的责任分担问题。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扩大开放的现实需要。司法须厘清和限定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保护产权与鼓励创新之间找到平衡。  相似文献   

10.
论点摘编     
《公安研究》2011,(2):33-33
侵权法上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及其意义叶名怡在《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撰文认为,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在过错的构造、性质、有责性、归责依据上存在本质差异。故意在侵权成立、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以及在侵权预防等方面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相关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侵权日益严重,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学界讨论热点.在对知识产权多种保护方式中,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人及侵权人的经济利益的联系最为直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根据具体的民事责任来确定,停止侵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采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范围应为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12.
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是职权行为违法。在处理公安赔偿案件时,必须正确区分公安职权行为和非公安职权行为。界定公安职权行为的基本要件是:公安职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行使的是公安职权行为而不乏非职权行为。界定职权行为时应注意区分公安职权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国家赔偿的职权要件,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安赔偿中,除了确认属于行使公安职权违法侵权外,还应区分是行政职权侵权还是司法职权侵权,以利于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区分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有:依据职权行为确定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在规避法律行为侵权案件中,依据所规避问题的性质,确认赔偿案件性质;自由选择原则。另外,在联合执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应是联合执法检查中的具体职权单位。  相似文献   

13.
杨敏  王璐犀 《求索》2012,(8):223-225
在医疗侵权损害事故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会使当事人产生施加不同注意水平和预防措施的激励。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医疗侵权中行为人适用的客观过错标准,并将其运用于分析单方性事故和双方性事故中无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等的不同划分和对行为人施加不同注意水平的激励之中。通过比较,得出在目前中国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事故中适用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能促使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施加最佳注意水平,减少医疗侵权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若发生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情形,均应由用工单位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应根据死者的余命收入计算赔偿金;在同一事故中是否按"同命同价"予以赔偿应具体考虑,不能一概而论。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以实际损害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并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其内容也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收集和研究,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受害主体自身维权积极性不高、侵权主体所受惩罚力度低、罚金少、再犯率和累犯率高等困境。个人信息侵权人通常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高利益,出于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赔偿的提出主体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可以采用“基数×倍数”的方式计算,而其具体的分配规则可以参考我国其他领域内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平台的兴起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海量数据蕴藏的衍生价值更使数据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数据处理的技术门槛、数据寡头跨领域的商业模式以及用户规模产生的网络效应使互联网平台经济天生就带有"垄断基因"。互联网平台的数据竞争行为逐渐背离了传统的价格理论,并产生了新型的居间关系。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获取和处理的优势地位,在市场中实施强制不兼容、市场挤出、大数据杀熟和用户隐私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并减损了消费者福利,高筑数据壁垒,导致行业创新受阻。对此,应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数据垄断监管体系,推动惩罚性赔偿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促进数据开放与数据共享,防止数据寡头滥用优势地位,及时规制数据垄断,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7.
违法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合侵权情况下,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而且《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可以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外的共同加害人实施追偿。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登记机关对其他民事侵权人的追偿权,对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多因一果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赔偿责任种类进行探析,阐释《物权法》对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李方艳  张南  史玉娟 《思想战线》2013,(Z1):110-113
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体系主要由合同规制、侵权规制和刑罚规制组成,其中,最重要也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是侵权规制。由于社会成本逐渐增加以及交易费用增加,私人部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也导致行为人内部化社会成本的激励越来越小,最终公共部门的介入保障了这种激励。由私人部门应对为主到公共部门介入的这个过程中,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的投入,也就是规制成本也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可以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一个最优的分析,一是既定社会成本的条件下,最大化其治理结果;或者在侵害结果既定的条件下,减少社会成本的投入。总而言之,食品安全的治理是激励行为人内部化其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这种社会成本由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和为治理该行为付出的代价两大类。  相似文献   

19.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无法查找到肇事人的高空坠物导致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现代城市社会的陌生人化以及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瞬时性,不可能具有该项规定支持者所设想的激励揭发真相功能。为形成预防激励,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应当废止这一法条。我国应在用保险制度兜底的基础上,对此行为加重处罚力度,加强行政监管,用严厉的刑罚震慑行为人,用严密的日常行政监控督促行为人,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引导行为人。只有这几方面内外结合,才有可能解决这一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相似文献   

20.
"知假买假"顾名思义,就是明知商品或服务是假的仍然购买的行为。对于制假贩假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新消法"更把赔偿力度从"假一赔一"提到"假一赔三"。因此,"知假买假"者有利可图,频繁出现,并且衍生出一种以打假为业的"职业打假人",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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