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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美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6):55-58
目前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仅限于组织女性卖淫,对组织男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组织卖淫罪应从罪刑法定原则视角进行重新思考,从时间效力分析组织卖淫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
麦买提·乌斯曼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1):5-14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组织卖淫活动中的"代聊手"代聊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其实,有些组织卖淫活动中"代聊手"代聊行为既不是正犯或者主犯的直接帮助行为,又不符合实行行为的构造,不能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上升为实行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这种直接作用于帮助犯、间接作用于正犯或主犯的帮助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间接帮助行为.作为间接帮助行为的"代聊手"代聊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依附于组织卖淫罪中正犯或主犯行为,发挥着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该当性和违法性. 相似文献
3.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4)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迫卖淫罪有重大的修改,废除了死刑配置,由"情节严重"代替具体的量刑情节,增设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和数罪并罚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我国利用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应当将强迫卖淫罪的主要犯罪客体规定为公民的人身权,增添相应的数罪并罚的罪名,完善本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陈江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2):11-16
我国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法定刑的规定,无论是从犯罪形态变迁视角、罪质特征,还是从刑罚体系内在协调的要求,都已不具有适当性.虽然通过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分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种不适当性,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带来了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难题.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修改组织卖淫罪的罪刑规定,适当降低法定刑幅度,尤其需要降低法定最低刑.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同性卖淫现象引起刑法学者的关注。扩张"卖淫"含义至涵盖男性向女性卖淫、男性向男性卖淫和女性向女性卖淫符合我国娼妓之历史、当今性文化之新变化、卖淫型性犯罪立法目的和公安机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7.
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卫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5):22-25
我国的性犯罪立法存在着滞后性 ,借鉴英国性犯罪立法 ,我国的性犯罪立法应着力于完善罪名 ,补充刑法条款的具体规定———扩展强奸罪内涵或将强奸罪一分为二 ;设立奸淫幼女罪 ;增加婚内强奸罪的条款 ;对同性恋中的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性贿赂要有专门立法 ;对网络色情进行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8.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最早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1997年刑法典保留这一规定。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应当独立成罪一直存在争议,独立说和取消说各抒己见。笔者同意取消说,认为应当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定为组织卖淫罪,取消协助组织卖淫罪,而独立说的观点值得商榷,对独立说的理由予以反驳。 相似文献
9.
鉴于卖淫嫖娼是一种悖德行为,而且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立法禁娼。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是《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并规定了刑事追究原则。法、德、意、日等国及香港地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及刑罚措施。我国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法律规定相继出台的有: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79年颁布的《刑法》、1983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1997年刑法典等。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罚规定,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同趋向和时代特色:刑种齐全;刑罚严厉,规定了死刑;坚持了全面适用财产刑的原则;对轻罪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规定了拘役和管制,增加了刑罚的适应度等等。 相似文献
10.
2005年1月11日,一个名曰进城开店,实为逼良为娼、组织少女卖淫的犯罪团伙三名主要成员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这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庆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彩云(女,44岁)因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小毛(男,51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龙(男,46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似文献
11.
2005年元月11日,一个名曰进城开店、实为逼良为娼、组织少女卖淫的犯罪团伙3名主要成员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庆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彩云(女,44岁)因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小毛(男,51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朱龙(男,46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相似文献
12.
房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37-38
目前,《刑法》或《刑法修正案》出台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新规定犯罪之称谓的传统罪名确定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如易背离立法本意、效率低下等。以与时俱进之理念革新现行《刑法》罪名确定机制势在必行,考虑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状况,在经过与《刑法修正案》同步出台立法解释和在《刑法修正案》中直接规定罪名两个阶段的过渡后,最终将实现由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典中直接规定罪名的理想目标。 相似文献
13.
龚本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3)
“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出现了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司法解释应符合刑法法条原意;对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必须统一。 相似文献
14.
1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3)
性犯罪,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犯罪现象。近年来,我国的性犯罪大幅度上升,已成为妨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提到性犯罪,人们首先联想到的只是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这与刑法只规定了这两种犯罪是分不开的。就法学界来说,对性犯罪的研究绝大多数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去探讨性犯罪(其实主要还是强奸罪,偶尔涉及淫乱型的流氓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16.
《人大建设》199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特点:1.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2.教唆犯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它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内容;3.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笔者认为,《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重大矛盾,且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不符:——《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本身说明了教唆犯罪并不都是共同犯罪。作为我国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条文中前款规定是共同犯罪,后款又予以否定,立法明显不严谨、不科学,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17.
寇松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4):54-57
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或者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进行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目前,我国的网络犯罪,大中城市是案件高发区;犯罪种类繁多,触及众多罪名;系列性犯罪突出,新型“网络惯犯”开始产生;波及领域广,危害性大。鉴于网络犯罪的侦查存在取证困难、抓捕不易等困难.应从侦查办案和法律规范两个方面加强打防对策研究。 相似文献
18.
金亚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1):55-57,63
刑法第360条规定了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短短20个字,字字值得推敲。卖淫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职业,与梅毒这一传统的性病从来是相互依存。1979年《刑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而1997年《刑法》已将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纳入其规范范畴。但是,何谓明知?性病与严重性病的内涵、界限是什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本罪?这些都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19.
正自颁行以来,现行刑法已历经十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十)》将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行为纳入刑事治理,表明刑法开始重视对国家尊严这一"精神性"法益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虚假诉讼"等罪名,以惩治逐渐呈现蔓延之势的失信、背信行为。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引起广泛热议,此次修订确立了刑法之最轻罪名——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是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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