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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3)
美国德州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与我国记分制度有较大不同:分值设置仅有2分和3分两类,驾驶人在车辆行驶中违反交通法律的记2分、同样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则记3分;记分将被保留36个月;年度满分为6分;年度满分的将被征收不菲的年度附加费;严重交通犯罪直接征收高额年度附加费;法院负有通知管理部门的义务等。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借鉴其年度记分不清零、法院判决及时告知、适当减分、静态交通行为不记分等制度,完善本国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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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2):91-93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两者存在矛盾。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原则上没有管辖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人发现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有一定联系的,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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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并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适用记分制度,是将现代科技监控技术与法律适用有效结合的重要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取消年积分、建立双积分等方式,规范记分制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交通行政管理和处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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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税收违法行为、严肃税收执法环境是我国税收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在简单介绍我国税收违法行为的现状后,在微观层面,以"理性人"为线索,对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在宏观层面,从监管制度、法律规定及执法水平等方面进行经济分析,提出了合理确定对税收违法行为惩罚的目标和水平,健全和完善各项税收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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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执法中违法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议累积记分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现场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中承担交通安全违法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机动车的驾驶人,不能查明驾驶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同一顺序承担责任的主体。在非现场执法中,交通安全违法责任主体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累积记分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行双记分制度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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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7):8-9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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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因而,对于伪造、盗窃、买卖军警车辆号牌的,依据刑法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定该罪的,可依据伪造、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盗窃、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直接依据伪造、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