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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报》2014,(6)
<正>黑政办发[2014]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月10日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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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8-14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4]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11日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器维修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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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13)
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4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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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3):18-20,2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2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关于实施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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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2):37+40
(渝办发[2012]315号2012年11月29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2年6月19日以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205号)精神,全面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扎实推进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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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6):38+14
(渝府办发[2013]66号2013年3月2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1一2012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为目标,以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为抓手,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为保持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渝防发[2009)7号)的规定,经综合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2012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消防工作优秀单位(25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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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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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豫政办[2013]9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6日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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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20):18+3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重庆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强化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应当统一登记,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并将司法建议复印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六条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合法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司法机关办理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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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3)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2016年1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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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9):6-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3]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5月9日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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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9)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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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五”以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135号)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有效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环境。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工作形势仍十分严峻,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没薄弱、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强,制约了消防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防止火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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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3):2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3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12月14日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进行的机电设备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