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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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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合同法》施行以来,理论界及司法界中存在着对现行合同归责原则的不同的认识。本文从理论上探讨了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阐明正确认识该原则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切实贯彻和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合同自愿的原则,注意借鉴国外合同立法的成功经验,对违约责任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有关修改主要反映在下述四方面:一、将过错责任更改为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是违约的两个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应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后以违约结果是否由违约者的行为所造成作为依据来确定责任及责任的范围,而不考虑违约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  相似文献   

3.
张大伟 《前沿》2002,(3):59-62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重要内容。在本文中 ,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 ,并认真分析了我国新《合同法》的若干法条 ,对新《合同法》中确立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我国合同法未按学者建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备受指责。  相似文献   

5.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既往的合同法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抗辩权就是一项。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基础,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按照过去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  相似文献   

6.
何静 《民主与法制》2013,(36):39-39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2009年5月1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7.
自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加强建筑施工合同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笔者却发现了许多合同条款涵义不肯定,甚至不合理,为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埋下了许多纠纷和隐患…  相似文献   

8.
王秀红 《理论月刊》2001,11(6):59-60
新<合同法>施行以来,理论界及司法界中存在着对现行合同归责原则的不同的认识.本文从理论上探讨了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阐明正确认识该原则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诚实信用观念较差的企业和个人,常常假借合同进行欺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比比皆是。为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中把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此,笔者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运用作些探讨。——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相似文献   

10.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上规定了较为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相似文献   

11.
合同的有效性指合同约束当事人以及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效果。合同按其效力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对合同效力的最终约束是法院的可执行性(Enforceable)。有效合同受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肯定和支持,无效合同必然受到否定。民法是对合同有效性的直接规定者,合同效力问题在大陆法系上属于债务的效力问题。《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了合同有效的要件:负担债务的当事人的同意、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约束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从合同主体的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  相似文献   

12.
<正>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合同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如德、法等国的民法典或债务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存在不安抗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相似文献   

13.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合同法》从不同层面规定和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这是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一大进步,是法制的完善。一、合同自由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  相似文献   

14.
刘雪芹  白吉玮 《前沿》2013,(18):66-67
格式条款的含义依照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一方面降低了合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大量以格式条款形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规定加以解读。  相似文献   

15.
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现有观点具有违背婚姻本质之缺陷。建立科学完备的夫妻债务制度,除秉承符合婚姻本质原则、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衡平保护原则、方便适用原则、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原则外,内容设计上应形成"四横三纵两类一轴"的制度体系,即统摄夫妻财产制、家事代理权、夫妻合意、债权人善意四大横向要素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三大纵向要素,兼顾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突出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限。在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模式上,既不宜采取列举模式和例示模式,亦不能完全照搬概括模式,以采用"修正型概括模式"为宜。夫妻债务法条内容设计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语义明确、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16.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倘若通过比较、学理、实证三个层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只有坚持二元的归责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并不能被解释为关于涉他契约的规定。应在《合同法》第3章"合同的效力"中添加利他契约和负担契约条款,并对第64条和第65条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8.
"格式之战"是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的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合同法遵循了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了对传统的"镜像原则"有限例外的"最后一枪"规则,实践中或缺乏可操作性或有失公平。从最新的国际商事合同法来看,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2003年《欧洲合同法原则》均采用了"互相击倒"规则,对格式之战问题的解决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本文通过国际与国内立法中针对"格式之战"三种理论演进的分析,提出将"互相击倒"规则移植到我国合同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作为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一部统一合同法,在规范国际民商事合同关系、鼓励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上存有规则的漏洞。漏洞的填补需要借助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的文本解释,从中获取有意的借鉴。结合实例判断可知,后两者都明文提到了期待利益损失。国际贸易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期待利益作出判决或裁决一般是会为当事人所接受的。这些条款中归纳的具体原则和规则能够为填补《公约》的漏洞提供有力的支持。  相似文献   

20.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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