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不应局限于刑罚执行阶段,而应从整个刑罚的适用来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既包括法律的制定、适用,也包括刑罚后遗效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基础,刑罚的制定及适用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载体,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则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了帮助。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文主要探讨在我国为未成年罪犯创设社区服务刑罚的合理性,以及司法实践中适用社区服务刑罚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3.
史丹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16-121
在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指导下,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开始有所突显。但是,目前我国罚金刑的司法适用存在着一定问题,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与其执行密切相关的。为了有效地改变罚金刑执行中的困难之局,可以采取科学地确立罚金刑的执行机关、建立执行前的保全措施、通过立法设立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采取减免措施等方法,以期达到适度地扩大适用的范围目的,确保这种刑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的规定导致了对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高适用率,这与我国盗窃犯罪群体普遍贫困的特征不符,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刑罚不公""株连无罪""以钱赎刑"等弊端,背离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对犯罪主体的矫正和对盗窃犯罪的整体预防。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经济状况,增加得并制罚金刑、规范量刑程序、强化对犯罪主体的财产控制,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以实现罚金刑的基本价值和功能。 相似文献
5.
韩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7-2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6.
侯霄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13-16
刑罚阶梯的内在逻辑决定了罚金刑的裁量空间应当以判决时犯罪人的现有财产为限。法官不仅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还应参酌判决时犯罪人的财产状况,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空判”,维护法律的威严,厘清财产刑刑罚阶梯的内在关系,又有助于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和随时追缴等制度的完善,维护财产刑刑罚体系的自洽。 相似文献
7.
六、关于刑罚的种类刑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刑罚。一个国家采取哪些刑种,是与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在远古是同态复仇,封建社会广施体刑。现代社会废除体刑,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采取杀、关、管、罚的办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规定,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法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经验,从实践看,基本上是合适的。这次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这些刑种,根据经验和 相似文献
8.
9.
吴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只要犯罪人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同时符合其他适用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数罪并罚条件下适用缓刑的程序应当是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后针对执行刑宣告缓刑,并确定缓刑考验期。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应以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准。 相似文献
10.
11.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自首而减免刑罚的制度一直是中国古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其中,唐代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典范。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体现出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彰显了儒家德本刑用的力量。我国当代刑法也有体系化的自首制度,但适用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相似文献
12.
13.
驱逐出境刑的历史源远流长,在中外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但由于它的适用对象较窄,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对它的研究都不够充分。但是,随着教育刑思想的崛起,对犯罪人的权利和能力更为关注,以及国际交往增强,驱逐出境的适用愈加得到重视,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这一刑罚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刘蔚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6)
1979年刑法确立了罚金刑作为附加刑之一的法律地位。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罚金刑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制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制转变,其中新增加的罪名多为贪利性犯罪,处以罚金的适用范围显著增加。1997刑法罚金刑立法的下列问题有待完善:过份重视罚金刑的并科;罚金刑的适用对象较为单一;罚金数额有待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不完善。 相似文献
15.
16.
焦武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6)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依照从重从快的刑事司法政策,被贴上严打的标签,异化为专政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采取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刑罚方法,在定罪上严格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在量刑上倾向于重刑主义及高压态势,在程序上追求打击的高效率,反映了报应刑主义和威慑理论,是古典刑法思想的集中体现。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重视主刑而轻视附加刑,重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轻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为死刑、自由刑等主刑过重而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缺失,刑罚措施过多而非刑罚措施缺失。由带有严打性质的重刑主义到更加理性化的刑罚方法,需要在实用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实行更加理性化和更加有效的刑罚个别化,进而达到矫正犯罪、防卫社会的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17.
李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4):5-8
刑罚轻缓化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其含义、价值及理论根据.刑罚轻缓化的含义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的刑罚改革趋势.其价值是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获得较大的刑法效益以及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达到惩罚和预防的双重目的.刑罚轻缓化的理论根据是指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有限性. 相似文献
18.
耻辱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合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现今中国刑罚系统应借鉴“仁恕恤刑”这一古老刑罚理念,逐步减少生命刑等重刑的适用。但是,耻辱刑是诉诸人内心的一种刑罚,因而这种刑罚的主观色彩十分强烈,对这种刑罚反应的个体差异很大。这将是在实施耻辱刑过程中不得不考虑与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史丹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它属于一般没收。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发展,这种传统的刑罚处罚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表现得愈来愈突出。应当正确审视没收财产刑的刑罚价值,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并可以考虑以罚金刑逐步将其取而代之。即便是认为现时有保留的必要,也应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对其中的诸如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作出适当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法治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全球性趋势下,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也正朝着非监禁化、适用柔性程序的方向发展。顺应此种趋势,本文将着眼于当下中国法治的语境来探讨我国少年司法的边界究竟在何处,进而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当做法提出矫正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