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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3)
网约车服务为民众提供了新的出行模式。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出现总会伴随着争议,过去关于网约车的争论,集中于合法性、安全性、拥堵等问题。随着国家《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约车合法性已经确认,关于网约车的安全性问题及其引起交通拥堵问题成为了新的争议焦点。为了确保这一新兴事物能够健康有序发展,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主要部门应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管控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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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网约车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保障乘客安全是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底线。网约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也频频曝出恶性安全事件。尤其是2018年5月曝光的滴滴网约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件,再一次将网约顺风车平台推上了风口浪尖。虽然有些亡羊补牢的意味,但面对公众已经熟练使用的打车软件及潜在风险,立即开始检视并落实整改为时未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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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7,(5)
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是一种有别于"经典市场交易"和"科层式企业"的新经济业态。网约车服务通过对闲置资源的社会化再利用,实现了车辆的"去专用化",使用而非占有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易实现,在提高资源使用率、构建差异化服务体系、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分享经济在全球范围的一次生动实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套用旧有出租车规制模式,以"类比规制"的方式对网约车实施监管,制约了分享经济的发展。从法律上看,传统出租车行业与新兴网约车行业的利益之争本质上是既得权与发展权的冲突,政府对出租车的行政许可并不意味其可以免于网约车的竞争,对网约车设置相对宽松的准入门槛和规制模式,并不构成对出租车平等保护权的侵犯,创新网约车政府规制模式具有现实依据和法律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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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6)
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应以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和维持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保障民众出行安全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或企图通过行业自治来实现。但简单套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框架,试图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实现也不可取。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在纳入行政许可框架的同时,要根据网约车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创新,坚持比例原则,将行业自治与政府的有限介入相结合,发展适合我国的网约车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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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全国"两会"上,交通运输部释放出了"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量体裁表设计新的管理制度"等信号。"两会"结束不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便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这意味着,施行了18年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下岗了。业内人士认为,废止过时的旧规定,可能是为出租车改革铺路,让出租车司机头疼的"份子钱"、出租车经营权的地域限制等有望出现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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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兴起的一种新型租车模式,它正不断冲击着传统出租车行业并且迅速占有市场份额。国内外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都会受到政府的管控和规制。面对这样一个新兴事物,政府应赋予网约车平台相应的监管职能,加强网约车司机的审核,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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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高铁、网约车、私家车等多样化出行方式兴起,人们对出行时效性、便利性、舒适性有了更高需求,加上疫情三年雪上加霜,客运站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经营模式也迎来新挑战。目前,国内不少城市正在积极推动客运转型升级,推进定制客运运力整合,增强客运服务能力,不断满足旅客安全、便捷、优质、多元的出行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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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7-2019-0003兩交运[2019]225号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客管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关于深化道路运输"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运管改革二十条"的通知》(浙运[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促进巡游车、网约车融合发展,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两证合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准入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