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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在出借车辆肇事案件中,无偿出借人应依过错责任承担责任,有偿出借人应依无过错责任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不能任意扩大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2.
姜淑明 《湖湘论坛》2007,20(5):64-65,73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它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有别于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3.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 ,其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相对而言 ,我国公务员重大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立法还极不完善 ,在理论研究上也存在若干不准确的认识亟待纠正。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和相对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应当要求有重大过错的公务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李宗录 《理论月刊》2006,(10):98-102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机关成员(如董事)与法人是不能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只对法人承担内部责任;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从立法或司法上却主张董事与法人的连带责任。我国传统民法否定连带责任的依据并非科学,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董事与其法人负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谷景志 《前沿》2012,(7):69-71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中的登记错误应依据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模式进行认定,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推定,责任承担方式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单独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相似文献   

6.
杨悦 《前进论坛》2009,(3):24-26
2008年6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及其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论述,深刻揭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存在的价值。分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在对内效力中阐述了内部求偿问题,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也存在内部求偿,这种内部求偿建立于终局责任而非内部分担额。探讨了关于内部求偿问题清偿代位说及债权让与说。  相似文献   

8.
劳务派遣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用工方式的新型用工形式,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存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划分不合理、用人单位的责任类别不明确、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不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完善等问题。应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类别、连带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以及连带责任的最终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9.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下,政府把公用事业的投资或运营业务转给了企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改变。如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允许相关公众、机构与社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在责任担当方面,如公共利益损害是由政府方引起的,应由政府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仅由企业方导致,则由企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政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污水处理行业相对复杂,特定情况下直接排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经济发展迈出的重要步伐。但《反垄断法》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亟待补充完善。从《反垄断法》第50条入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四方面要素进行探究,同时比较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特色,在反垄断法宗旨的指导下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增加企业直接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实行双倍损害赔偿制度;确立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否认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在运输主要站段领导班子中 ,深入开展“三讲”教育 ,党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委书记要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就要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权力、义务及其深刻的内涵。一、第一责任人要承担第一位的责任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都多次强调 ,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把“三讲”教育作为党委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这些都说明了党委书记在“三讲”教育中所处的地位 ,所担负的职责。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委书记 ,要想担此重任、尽快进入角色 ,就必须下苦功夫加强自身学习 ,深刻理解“三讲”教育的内涵 ,全面掌握“三讲”教…  相似文献   

12.
董晨瑜 《新东方》2023,(6):57-63
通过分析教唆、帮助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裁判实务,确定解决其法律适用分歧的关键在于明确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与份额。综合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解读《民法典》第1169条与第1188条,明确监护人责任的性质为自己责任以及教唆、帮助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不具有承担连带责任正当性两个方面的理论问题。以此为基础,完成该案型法律适用的解释构造:成年人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与未成年人教唆、帮助成年人侵权的,成年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即责任承担方式为单向连带;未成年人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4.
民事责任能力设立的价值目标主要是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和保护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利益两者之间寻求一种衡平。现行侵权法中,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补充责任,其仍然是真正的责任主体,也还没有确立未成年人在常态下承担责任的合理标准。在分析国外相关立法例以及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由相应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为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当未成年人无法清偿时,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并且,针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证明监护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不同。  相似文献   

15.
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是法定的合同责任,经其同意也可以承担缔约承运人约定的合同责任,事故或延误与其行为有关是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实际承运人在其运输区段内与缔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从立法论来讲,应当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来扩大运输责任主体,加大对货方的保障,完善多式联运制度,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来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中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市化进入关键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镇城区改扩建项目的上马,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大面积开工,建筑业将继续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了钢筋水泥的丛林之中。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在司法实践中甚为常见,相关纠纷势必日益增多。《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相关物件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规则,诸多学者就其理解与适用有过深入探讨,但仍然存在以下分歧:其一,责任人范围及多数责任人并存时的责任承担关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责任人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有可能被追偿的其他责任人。管理人如何界定,判例和理论上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使用人作为《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的责任主体,如何界定,又如何与管理人相区分;其他责任人只能是被追偿的责任主体还是可以作为直接责任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主体并存时的责任承担关系又当如何其二,免责事由问题。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不难看出物件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但被告如何证明其无过错却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被告因直接证明其已尽到相当之注意,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的判例,那么,责任人的注意义务应达到何种标准,过错的推定又如何才能被推翻?  相似文献   

17.
消费者对赠品付出了对价,并非无偿取得。在赠品质量存在瑕疵时,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赠品造成消费者或者第三人损害时,经营者应承担产品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营者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林薇 《公安学刊》2006,(2):80-82
在现实生活中,车主与驾驶员的关系是多样的,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应当仅仅根据车主的身份就确定责任,而应通过进一步的审查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车主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中美产品责任立法都将零部件视为"产品",但中国司法实践及学者意见倾向于成品生产商与零部件生产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美国法院及学者却主张零部件生产商独立承担责任。在具体判断上,美国零部件生产商除了对零部件有缺陷承担责任外,法院还要根据"实质性参与"标准判定其是否承担责任。美国零部件生产商有"多种用途"的特殊抗辩,即零部件有一种用途,他要承担警示缺陷责任;零部件有多种用途,法律并不要求他承担警示缺陷责任。中国消费者不倾向于直接起诉零部件生产商,成品生产商赔偿消费者后,根据合同从零部件生产商那里获得补偿。这种做法有合理性,但也存在问题,美国的经验可给中国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其责任主体须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主观方面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有"欺诈行为",必须使消费者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是否有欺诈故意的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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