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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愈演愈烈的“执行难”问题,苍山县法院把对疑难案件的集体会商、公开听证等措施作为破解“执行难”的良方。取得显著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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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难的原因及抗诉机制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志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13-15
刑事抗诉难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二是抗诉的机制不适用。解决抗诉难的办法最好是设置上诉审法院,由上诉审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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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诉讼案件,在判决中却突然改变了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对此,引起了笔者一系列程序法律的思考。一、“控、辩、审”诉讼程序之立法本意刑事审判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新的刑诉法确立了“控辩”式的审理方式,旨在更有效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实现。(一)刑事诉讼立法的意义和目的。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根本环节,是严格庭审中控、辩、审的法定职责和程序,使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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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5):51-53
疑难案件的形成并不仅在案件的初始状态,任何刑事案件都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系统,很多的疑难案件往往是在侦查情势①相对明了的状态下由于“侦查中主体”自身的作用,将侦查情势导向了一种不确定、模糊的层面,从而使侦查出现了僵局,形成了疑难案件。所以对“侦查中主体”对于疑难案件形成的研究,进而寻找该种疑难案件的相应对策,突破僵局,化解疑难,就显得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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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在恢复唐、五代刑部、大理寺职能的基础上创立了审刑院制度,从而建立了专门复审全国上奏之疑难案件的中央司法复审体制。这一体制形成于宋初两朝,终结于神宗时的“元丰改制”。以审刑院为核心是这一时期中央司法复审体制的最大特点,它对北宋前期的皇、相权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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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行政化,就是将审判权还给法官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司法改革方案,“去行政化”也是重要目标。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说:“所谓行政化,就是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案件审理应该是谁审理谁判决。”只有去行政化,才能让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审理的人不定案。如果说,去地方化是让法院从地方政府的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去行政化则是让法官从法院内部的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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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报批制度,是法院内部通行的、在合议庭对个案拿出审判意见后,报主管庭长、院长签发,或报上一级法院批准的制度。长期以来,该制度对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裁判质量,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司法活动中的钱权交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严重问题:一是判审分离的问题。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却要报院长、庭长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本来,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亲自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出庭直接听取控辩双方进行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等,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形成独立的专业判断。但案件审批制度撇开这种“裁判者的亲历性”,要求裁判意见层层上报审批,把司法裁判搞成了行政决策—谁官大谁说了算,实际上是法院内部“权大于法”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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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重庆市律师团成员曾赴港学习、参观、考察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感受颇多。现就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特点及可资借鉴之处,谈谈自己的看法。一、香港的司法机关是根据案件性质和审判任务设立,而非按行政区域及其级别设立香港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终审法院,下设高等法院(内设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区域法院(内设家庭法院)各一所,审理各种刑民案件。再按案件性质设立裁判法院9所(其中5所设有少年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和轻微违法案件(含小贩乱摆摊点和违反交通规则),另有土地审裁处(审理土地、楼宇、租务等纠纷)、劳资审裁处(审理劳资纠纷)、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5万元以下的钱债纠纷)、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评定是否属于淫亵、不雅物品)、死因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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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侦查实践中,由于侦查主体的自身思维定势或自身素质、侦查客体施加的干扰及侦查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犯罪案件久侦难破,形成疑难案件,陷入侦查僵局。在这种现状下,对侦查僵局的成因进行研究,进而寻找侦破该种疑难案件的相应对策,突破僵局,化解疑难,就显得很有必要。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注重运用常规逻辑思维方法和非逻辑方法,加强协作合成作战,重新分析案情集思广益,拓宽信息来源的渠道,确保信息的可靠性,为突破侦查僵局创造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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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1)
1991年度,江西省公安机关共破获诈骗和投机倒把两类主要经济犯罪案件1674起,而侦审终结的仅301起,结案率为18%;抓获诈骗和投机倒把案犯2227人,而移送起诉的仅482名,移送起诉率只有22%。为何如此之多的案件不能及时了结、案犯没有受到刑罚?笔者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认为,除了经济犯罪案件本身认定性质难、适用法律难,以及办案人员“以罚代刑”、“退款放人”的错误倾向等等问题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些案件的证据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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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第35条又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再次明确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的原则。据此,二审程序审查一审裁判的范围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似乎已明确肯定。但笔者以为,下述问题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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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规定是造成当事人“起诉难”的直接原因。以解决当事人“起诉难”为初衷的“立审分立”,反而加剧了“起诉难”。究其实质,在于我国民事起诉制度中诉权理念的缺乏。重构我国民事起诉制度应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基点,将起诉条件变更为诉讼要件,赋予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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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2)
现行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运行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应当加以改革。建立以侦查要人员为主体参与现场勘查各环节的“分级式”的运行模式势在必行。新运行模式是一般刑事案件和案情简单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侦查勘查”负责制,重、特大案实行“指派和聘请”制,疑难案件实行“专家会诊”制。这样做,有利于侦、技一体化,提高现场勘查率和侦查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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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中国的“民告官”从此有法可依。然而当时,公民不愿告、不敢告、不会告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机关也怕当被告、怕出庭应诉、怕败诉:法院则面临着社会的种种压力,出现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