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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透露,最近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一方面是职工工作满10年。要求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捧。铁饭碗”;另一方面是公司担心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套上了枷锁。发生纠纷时无法与职工解除合同,于是提出只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真的就是捧上“铁饭碗”,公司真的就无法与员工解除合同了吗?就此问题。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劳永逸,企业根据情形可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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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某厂的职工,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陈某看了《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便要求该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等了一个月后,该企业也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随即以该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求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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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张某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并且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公司决定将一批表现良好的工作人员送到德国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张某名列其中。2006年7月,该公司在工作人员前往德国之前,与包括张某在内的全部参加培训的人员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如果有辞职或者以其他形式离开公司的,必须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6万元。但是,公司与张某等人并没有重新修改当初的劳动合同期限。2008年7月,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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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已经10多年了,3年前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又到期了。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有人建议我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这样就可以在该公司工作到退休。可是,当我向公司提出该要求时,遭到了拒绝,说要么续签一个5年期限的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关系。请问,公司是否应当与我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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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5):32
[市民咨询]如果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时员工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同意,在合同其它内容没有任何变更的情况下,员工在合同到期后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部门答复]2008年1月1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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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合同终止日期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没有明确终止日期,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间,而是合同的终止时间不确定。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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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已到,合同终止,是不是可以不再续签?此时,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连续两次签订了这类劳动合同,第三次是不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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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最早出现在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又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规范。但实践中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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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曰至2008年8月31日,工作地点在公司驻外办事处。2008年9月底,公司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拒绝。该公司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张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期间累计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只同意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双方引起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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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至2009年6月30日,我已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此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住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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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成为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更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殊不知,这些都是对法律的片面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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