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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遏制刑讯逼供的程序构想——以侦查权的控制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讯逼供虽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相当普遍地存在。笔者认为,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侦查权的滥用没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缺失,无法与国家权力实现必要的抗衡,刑讯的发生不可避免。二是审前程序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必然发生侦查权滥用的情况。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由于缺少中立的司法机构的介入,难于及时有效地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设计粗略,导致侦查讯问的随意性及刑讯的多发性。四是缺少相应的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最高…  相似文献   
12.
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对搜查程序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应该借鉴两大法系关于搜查程序的共通性规定,重构我国的刑事搜查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引进司法审查机制;明确搜查的实质条件;强化搜查证的特定性要求;确立对非法搜查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相似文献   
13.
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庆祝吉林大学建校六十周年,吉林大学法学院邀请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刑法学界同仁,于2006年9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了主题为“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学者们集中对何为刑法谦抑、刑法谦抑是一种原则还是一种刑事理念、刑法谦抑的价值、刑法谦抑在中国如何实现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刑法谦抑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诉求,在当代中国刑法中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应有多方面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限制性、紧缩性,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轻刑化、非刑罚化、替代刑化。中国刑法应当谦抑。也有学者认为,“刑法谦抑”的提法不科学,应以“不得已”代之。  相似文献   
14.
新增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亮点之一,很多方面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在新增的本节当中,几个值得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秘密侦查是技术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的上位概念,本节以“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标题的合理性有待商榷。秘密侦查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轨道之上具有必要性,这也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重大进步意义之一。但本节内容较为粗糙,特别是在具体侦查行为的种类、适用条件、批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欠佳,本节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15.
英美法系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严格来说,存在区别不能简单等同。比较而言,前者更利于描述证明责任在诉讼程序中的运作状态。应以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为分析工具,比较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日本的运行进程,以期对我国的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6.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将定罪作为动态的司法活动来考察 ,定罪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与证据 ,根据刑法 ,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活动。定罪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 ;定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定罪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 ;定罪的内容与目标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定罪既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过程 ,又充满了法律价值的权衡与选择。定罪的原则包括程序法原则与实体法原则两大组成部分 ,定罪的程序法原则为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定罪的实体法原则包括罪之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要性原则。  相似文献   
18.
以程序法为依据,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或提出程序性申请,以期维护或实现被追诉者程序性权利的辩护即为程序性辩护.审前程序中程序性辩护的主体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权利内容由申请或异议权等四个方面的权利构成;程序性辩护的权利客体涉及程序性争议及程序性申请两大方面.  相似文献   
19.
闵春雷 《法学研究》2008,(5):139-148
以往的证明理论多是围绕被告人罪行的有无及轻重等实体性问题展开,而涉及到被告人重大权利的程序性问题没有被纳入证明范畴。究其原因是没有将这类问题作为一个与传统证明理论相对应的全新证明范畴来对待,缺乏对程序性证明理论体系的构建。程序性证明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或程序性请求运用证据向法官(或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对于限制公权力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诉权意义重大。通过对程序性证明之主体构成、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及时空维度等构成要素的考察,有助于拓宽刑事诉讼证明的研究范畴,为司法证明提供规则指引。  相似文献   
20.
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最高检《规则》"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学界对庭前会议制度关注较少,庭前会议的特征、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仍需进一步明晰;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庭前会议的过程中也暴露出程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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