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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运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予以解决的问题,无须作为同时犯处理。同时犯各方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承担连带责任应不成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基本上可以运用刑事证据规则上的推定理论,谨慎地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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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两个罪名。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得不够深入。应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进行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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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益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35条第2款是属于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侵犯通信自由罪,宜设置为亲告罪。为有效保护个人秘密,应当增设一些新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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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4):22-32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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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犯罪概念的定量性探析犯罪未遂问题——兼谈知识产权犯罪未遂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洪兵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3):10-13
根据我国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的特点,数额犯和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均属于数额犯或者情节犯,故知识产权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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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非法拘禁罪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婴儿及高度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主张本罪所保护的是现实的自由的“限定说”较为合理 ;本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绑架罪与本罪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关系 ,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适用原则处理 ;第 2 38条第 2款后段是法律拟制 ,不是注意规定 ;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扣押、拘禁他人以索取非法债务的 ,应定绑架罪 ;对超期羁押行为应以本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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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事实上很难区分。来自大陆法系的这种分类,对于我们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刑法关于罪过的规定就能解决认识错误问题。违法性认识不仅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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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1款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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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处罚空隙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根据发票犯罪的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但行为手段和行为对 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有的是立法者有意而为之,有的则是立法的疏漏,因而导致刑罚处罚的空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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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解释论谈死刑的司法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阶段从立法上大规模废除因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生命权益价值而不应被配置死刑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犯罪的死刑,尚不现实。现实的是,从刑法解释论上进行死刑的司法控制:数额犯应当通过同种数罪并罚的方式减少死刑的适用;致人死亡,解释成非故意致人死亡为宜,但转化型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应仅指故意致人死亡;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部分核准权继续下放的司法解释,应当立即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