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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诊断和治疗第一节 精神障碍的评价体系现代社会对精神障碍者所产生的种种直接的、显著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医学和法律两种评价体系来实现的,这在当前世界具有普遍性,我国也是如此。因此笔者首先将对这两种评价体系做一些简单的归纳、比较和分析:一、医学评价体系在这一评价体系中:1.评价主体必须是精神医学工作者,且具有精神病学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临床经验。2 .医学评价应是合法的评价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认可的精神医学诊断标准①和医学诊断程序,就被评价主体的精神状态所进行的纯精神医学角度的评价,其具体结论是精神病学诊断和医学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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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看护制度“医疗看护”对我国内地而言是个新鲜事物。在日本精神卫生法和我国台湾省的“精神卫生法”中均可见类似规定。我国目前对于“医疗看护”问题的理论探讨并不广泛 ,也不深入 ,再加上“医疗看护”在非自愿就医问题中占有的重要的地位 ,所以笔者设专章对其进行讨论。《上海条例》和《草案》均对“医疗看护”问题设专章加以规定 (《上海条例》为第 3章 ,《草案》为第 4章 ) ,原文不赘述。笔者将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1.“医疗看护”适用于严重精神障碍者 ,但同时须附以其他条件 ,在《上海条例》中是“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知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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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胎死宫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有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在审理或调处此类纠纷时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和法医学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却因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对胎死宫内的定性、事故分级没有界定,而无从进行.使得胎儿父母和有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导致纠纷的加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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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生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纵观历史,人们发现,除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注——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其后欧美、日本等国家也相继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其中英国和日本的立法还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则相继于20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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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 总被引:13,自引:2,他引:11
长期以来 ,我国解决医事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医事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自行和解。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经济利益的驱使 ,纠纷双方自愿选择此途径解决纠纷的事例已越来越少。第二条途径是纠纷双方在律师、医政官员等第三方人士的主持下 ,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 ,调解解决纠纷。此途径虽然经济、简便、但却由于程序不规范、定性不清、责任不明 ,难以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其结果往往是以医方付出巨额经济损失为代价了结纠纷。而事后患方又反悔 ,反复纠缠医方 ,使得医方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第三条途径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