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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以社会管制为主的矿业立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矿业制度做出更为精细和准确的安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现行<矿产资源法>,是一部以公权力配置矿产物权的公私诸法合体的法律,已不适应新形势并阻碍矿业发展.按矿产物权结构,明确矿产归属的静态物权由私法调整,对已明确归属的矿产进行开发的动态物权由公权力界定和限制.重构一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以"业"为基本对象、对矿产动态物权进行限制、为公权力设定边界的<矿业管理法>.由现在的以矿为本向以人为本提升,以此建立现代矿业文明制度.制度变迁的其他条件基本成熟,关键是政府社会管制职能与国有权代表职能分开,才能使政府成为制度创新的缔造者.  相似文献   
32.
从标本兼治到注重预防的反腐战略调整,预防对象也应从“治权”向“治社会”拓展.强势物权人寻租获利的动力导致竞争性物权滥用,而不受限制的物权滥用是公权力的代理人滥用公共物品的诱因.被物权人俘获的代理人收受物权人的寻租投入,其成本转嫁给社会其他群体,这些群体还要承担更多的给付。这种支付是在不对称性政治市场形成。绝对权力并不一定绝对腐败,而是掌握绝对权力的代理人因物权绝对自由的引诱而腐败。限制物权行使的物权社会化是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的关键.  相似文献   
33.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立法 ,与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基本原则和发挥市场的配置功能相违背。立法缺陷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制体系的落后 ,也为自然资源的流失发放了通行证 ,必须修正。  相似文献   
34.
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应以社会管制为重心。生产矿业安全与健康的非市场物品,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让追求效率目标的企业经济人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将社会责任法制化并由专业政府部门监督实施。强制矿山提供场所安全与健康物品的关键是:建立事前许可、事中检查监察、事后处置的监督机制,设置独立的、专业的、隶属于劳动部门的矿业安全与健康监督机构。监督机制与监督机构的建立,应摆脱促进矿业发展的生产安全观念而取向为了矿工人权的职业安全价值。由追求财富增长的生产安全上升到为了劳动者人权的职业安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35.
康纪田 《前沿》2005,(7):124-125
为人民服务是革命年代为号召人民而提出来的,在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以后,执政为民的提出是为人民服务的发展和提升,其发展和提升标志着依法执政的法律化进程,具有为人民服务无法替代的法律价值。尽量为人民服务与必须为人民执政,是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因此,执政为民作为最高原则可以载入宪法,这也是依法执政的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36.
长期以来,将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简单地认定为"政党制度",这是对宪法的误解.宪法的实质含义主要是在执政资源方面就我国的政党体制和一定的政党制度做了归纳,而不是政党制度的法律规定.准确掌握宪法含义,严格区分政党体制和政党制度,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在于实践中为依法执政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37.
康纪田  李燕 《前沿》2006,(2):147-149
采矿权人追求超额利润的冒险性是矿难频仍的根本原因。矿主们为了获取暴利,敢践踏人间法律,甚至连自己都不怕死,更不担心他人的死。采矿权诱人的暴利又根源于法治的不足。因此以科学的法律制度矫正采矿权的超额利润,是遏制矿难频发的关键。  相似文献   
38.
物权层面的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相适应,但在物权效率与高层面的社会公平之间的交叉层面,物权效率则因起点、机会、结果等与社会公平发生冲突;在这一交叉层面的物权垄断势能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不可能熨平。通过公平与效率在立体结构中的对立统一路径可知,实现物权自然化发展向社会化转变,是效率与公平和谐统一的动力机制。公权力管制时限制物权利用中附属权利而防止物权垄断形成。限制是在初次分配中重新界定权利,不是要素所有的分配。通过权利分配为弱者增加竞争的权利势能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是北欧的新经验。  相似文献   
39.
现行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稀少且越位,故应检讨与重构.在矿业领域,行政法律责任挤占民事法律责任,导致民事法律责任缺位与行政法律责任虚位.在矿业的权利和义务设置方面,政府既是矿产物权归属主体又是矿业开发的管制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没有边界.政府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由此设置的义务与职责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方向.因此,应重构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界定法律责任主体,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向,理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政府转变职能和脱离市场,是矿业行政法律责任归住的关键.  相似文献   
40.
矿业权是明确矿产归属的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授权和实际开发的企业产权复合而成的权利集合体,矿业权所属的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基本构造与矿业权相同。矿业权是并不存在的权利,国外没有矿业权理论和制度,日本和韩国矿业立法规定的矿业权与我国的矿业权理论完全不同。我国矿业权理论源于对日本矿业权制度的"异化"而影响至今。虚无的矿业权导致我国矿业制度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导致矿业制度的诸多困境、两难。应当撤销虚无的矿业权理论,将矿产物权、特许授权和企业产权三者并列,以此构建现代矿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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