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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年来理论界广泛存在将其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去除"之声,然而犯罪客体仍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并且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如果一味秉承"去除"之意,似有不妥之嫌。 相似文献
112.
马荣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1)
中国特色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是对"建构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具体响应。中国特色刑法学知识体系以中国当下刑事法治实践为建构"平台",以"问题意识"为建构"支点",分别以"本土智识"和国外学说为建构"主杠杆"和"辅杠杆"。其中,"问题意识"应具有高质量性,而"本土智识"则包含中国古代的刑法文化、中国当代的传统刑法学理论和"特色理论"。于是,"一个平台,一个支点,两根杠杆"便结合为中国特色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机理。中国特色刑法学智识体系的建构是中国刑法学术共同体的应然目标,且应被施以"系统工程性"的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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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制度只有嵌入社会,才有社会回应性可言,进而在社会回应性中获得实践性以形成实践刑法观,而法外知识是刑法制度的“社会嵌口”.只有从法外知识“嵌入”社会生活,实践刑法观才能实现刑法权威性和刑法公信力的功能担当.为更好地落实实践刑法观,诸如刑法司法解释制度、量刑规范化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工作者招录制度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都应立于法外知识予以完善和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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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
"汉奸"、"朝奸"和美国的独立及其立国这些历史事实和政治事件,说明着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公民权利直接影响爱国情感是通过公平正义感和人的尊严感得以进行的。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的关系问题在各国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而在社会转型和风险社会阶段,这一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乃至越来越严重。而畅通权利表达渠道和强化权利实现机制,则是我们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要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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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遇违法性是一元还是二元的分歧以及自身对“可罚性”的视野局限,故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提升为可罚性理论,从而实现一种超越。在可罚性理论的视野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可罚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有责性”。在可罚性理论视野下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一个保障人权功能更加健全有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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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相对应,刑法司法公信力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也互为表里,且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基础。刑法司法公信力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有着心理学基础和规范有效性基础,并蕴藏着有效控制犯罪以达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终法治效果。如果想确保并提升刑法司法公信力,则必须致力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包括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和司法量刑公众认同。刑法司法解释公众认同、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和司法量刑公众认同先后构成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基础,从而确保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实现。刑法司法公信力以价值衡量为进,以法治底线为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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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危害性评价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学者们仅驻足于本体论与价值论层面,而在方法论层面则缺乏必要的深入。运用辩证思维探寻犯罪危害性评价的方法论,把握犯罪危害性评价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伦理性与政治性、历时性与共时性,不仅有助于犯罪危害性评价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而且对于进一步明确犯罪危害性理论的学科地位也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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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艺术熏陶助益于法制人格
“音乐具有防止法制的凶猛性的效果”,孟德斯鸠的这一论断隐含着音乐与法制人格的关系问题,即音乐能够促使法制人格的宽和化和柔韧化。法制本身无凶猛l生的问题,凶猛性的问题存在于法制的制定者或出台者与施行者。由于法制总是以人为根本因素或决定因素,故法制人格的提法是成立的。进而,音乐与法制人格的关系问题得以被我们所思忖。 相似文献
120.
刑法司法之美是作为法之美的一种具体的刑法之美的一种形态.刑法司法之美是刑法司法以其外在呈现和内在蕴含所带给人们的一种喜闻乐见的感受.刑法司法之美以剧场美为自身特质,并通过象征、仪式和诉讼语言得以呈现.刑事庭审之美和裁判文书之美是刑法司法之美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刑法司法之美不是为美而美,而是可以助益于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这两项刑法基本价值的实现.在文化建设的倡导中,刑法司法之美是刑法文化的一个新视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