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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公平理念探讨了环境侵权的构成问题,认为对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应作实质性理解,并提出了环境侵权推定因果关系的新构想即"正反因果关系说",提出了对环境侵权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张和共同环境侵权与混合过错环境侵权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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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81-85
对刑罚的本质 ,可以从刑罚本质的定义、刑罚本质与刑罚本质属性的联系和区别中去寻求和把握 ;对刑罚功能的内容可在对国内刑法理论的三分法和八分法进行精简的基础上重新归类。刑罚本质与刑罚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关刑罚本质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说法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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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平衡不能仅停留于形式平衡,而同时应是实质平衡.量刑参照有时应当是向心式参照,而有时应是离心武参照.量刑的实质平衡和恰当的量刑参照才能带来量刑的正当性及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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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然科学主义意味着一种特殊意义的刑法方法论,并将触动着刑法学本体论。由于主客观原因,刑法自然科学主义的推行将是艰难而曲折的,但自然科学的力量将赋予她一个光明的前景。刑法自然科学主义应从刑法立法到刑法司法乃至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中得到贯彻。刑法自然科学主义与刑法人本主义所构成的是表与里、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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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是刑法司法活动的一项极其重要而又复杂的内容。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常识、常理、常情化,是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符合经验法则的直接体现。运用常识、常理、常情可以对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关键情节或重要情节和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也可以对刑事案件的主观事实包括罪过形式、犯罪倾向和犯罪动机等进行认定。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之所以应该常识、常理、常情化,是因为常识、常理、常情本来就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或指引,故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常识、常理、常情化能够在一种方法论和价值论中确保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刑事裁判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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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由起因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确立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可罚性观念,须清除"赋予阻止犯罪义务"和"泛自由论"的理论障碍.中立帮助行为过当是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的结合体,而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分别体现为中立帮助行为过当与关联犯罪的"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中立帮助行为过当的刑事责任类型包括"正犯化"和"共犯化",而"共犯化"又包括帮助犯化即从犯化,甚至正犯化和主犯化.由于有着"正当性基因",故对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应实行"紧缩的刑事政策",即将中立帮助行为过当的刑事处罚限定在关联犯罪侵犯国家安全、国防利益、军事职责、公共安全和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法益的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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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和"欲"可以被分别用来对应罪过理论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知"和"欲"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知欲构造"可以用来对罪过形式重新进行分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将不属于罪过形式的一种。用"知欲构造"对罪过形式所作出的重新分类将有助于在刑法立法上适度紧缩犯罪圈和刑法司法上实现刑法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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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思维直接决定着刑法立法的质量与水平。《刑法修正案(九)》在得失中为我们贡献了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从"关系刑法论"那里获得概念界说与结构性把握,并可从刑法联系性思维、系统性思维和辩证性思维那里作出考察和描述。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被《刑法修正案(九)》用作刑法立法内部关系与刑法立法外部关系问题处置的自我检视,而此自我检视也是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的自我证立与深化。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联系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思维、科学性思维、创新性思维和审慎性思维予以再度深化。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最终决定于立法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故其具有对其他刑法立法思维的统率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