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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站在新世纪的渡口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向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发出了进军令 :繁荣法学研究 ,推进依法治国。此时此刻 ,我们不仅为新千年的到来而欢喜 ,为山东法学的易名而兴奋 ,而且更为肩负神圣的使命而自豪和骄傲。航船已经扬帆 ,我们只能勇往直前 !在此 ,本刊特邀在庆祝中国法学会建会 50周年大会上受到表彰的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畅所欲言 ,谈一下学习中央领导题词的感想 ,并就新世纪法学研究的方向性问题作一展望。  相似文献   
22.
《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 1日施行至今已有100余年,其间经过多次修订,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变 化。两德统一后,在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领域也适用原德意志联邦共 和国的法律,从而实现了司法领域的法律统一,因此《德国民法典》至今 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 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共2385条。由于其体系完 整,概念科学,字义准确,对 20世纪乃至 21世纪各国制定民法典均产 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3.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与山东省法学会于1992年7月16日在烟台市联合举办了一九九二年年会即“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学术研讨会”。会议主要就我国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有成效的讨论。现将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民事立法(一)完善民事立法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24.
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相似文献   
25.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宣布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从“体系”的角度看,民法立法还存在体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些问题十分明显并亟待改正.现代民法进入中国,本身就是以体系化科学的知识体系进入的.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均以单行法律法规呈现,这些法律制定的时间跨越期限很长,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他们没有体现民法社会的基本精神;一些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制度相互不衔接甚至矛盾;一些立法制定时并不考虑既有法律法规的存在,也不考虑民法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只考虑单一的单行法规自成一统,结果使得民法整体出现立法碎片化的现象.立法机关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曾经宣布,等条件成熟时应该制定民法典,借以整合民法资源,实现民法规则体系化和科学化.但是,现行建成的所谓“体系”并没有表现民法典整合的趋势,也不符合民法科学体系化的内在逻辑.为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任务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来,必须借助潘德克顿法学的科学防止立法碎片化,尽快实现民法现行立法的整合,并且尽快出台中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26.
孙宪忠 《法人》2005,(2):96-99
物权法立法中,有一些涉及意识形态或者大的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特别的勇气(这一点正是目前法学界和立法部门最缺乏的),也需要全社会的共识.一物权法中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27.
<正>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于7月中旬在烟台市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共100余人,提交论文70余篇。会议就我国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观点综述如下:一、关于民事立法(一)完善民事立法的紧迫性与会的民法学代表(以下同)一致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笼统、  相似文献   
28.
<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第五届年会暨理论研讨会于1989年11月7日至10日在西南政法学院召开。与会代表120余人,提交论文50多篇。这次会议,采取小组专题挂牌和大会发言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对以下七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如何加强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控与会代表认为,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必须加强对经济机制的宏观调控,这是实现我国  相似文献   
29.
民法上的人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一 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如果要问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些什么问题 ,法学家们首先会笨嘴拙舌地描述出一幅这样的图画 :总则编要规定那些“提取公因式”的法律问题。然而 ,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应当是 ,总则编规定了对民法典其他各种权利发挥统帅作用的那些最上位的概念。这些概念在民法典中即是 :(1 )人、(2 )物、(3 )法律行为。我们可以借助于民法学中最高位的概念“私法自治”原则所表达的意思 ,清楚地看出立法者在民法学这三个基本概念的排列顺序中所表达的法律政策意义。立法者在总则编中规定的这三个基本概念 ,首先就是“人”的理论…  相似文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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