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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5
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和不足,是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失灵、环境法律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主要体现在"重政府经济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重企业环境义务和追究企业环境责任,轻政府环境义务和追究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等八个方面。通过阐明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法理基础、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体系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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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与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是法学界分歧较大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拟从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法及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希望借此加强部门法学与法学基础理论的相互联系,以进一步推动它们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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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方法(the ecosystem approach,简称EA),又称生态化方法或生态学方法,简称生态方法(Eco-approach),是建立在深刻认识生态系统性质、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将其与生态系统管理、法律调控紧密结合的理论,也是为国际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法提供调整机制、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设计的主要理论。它在国际海洋环境法、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他国际环境法中应用广泛,是指导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比较成熟、具体的一种基础应用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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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性地大规模开发利用水资源会带来巨大的生态安全风险。面对2003年我国西部"圈水运动"对生态环境的威胁,现行法律基本上处于失语状态,没有从制度上提供有效的规制。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唯技术主义思想,地方政府经济利益上的独立以及环境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是产生上述问题的社会背景和促成上述事件的根本动因。如果不摈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工程技术政策导向,正视并保障地方的合理利益诉求,建立协调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安全保护法律规定就不可能得到遵守,类似的事件也会再度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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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三、第三种调整机制在环境资源法中的运用 第三种调机制在中国的应用,特别是治理方式的推行和治道变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企业治理或公司治理的加强;二是与政府体制改革相联系的治道变革或行政改革;三是与民间组织相联系的社区建设,这实际上是中国治理的综合反映.从法学研究角度看,公司治理已经成为经济法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治道变革则是行政法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则成了民法学研究的热点.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重点是将环境资源保护群众组织和社区建设、各种生态区建设结合起来,以促进中国的社会生态化、生产清洁化和市场绿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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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蔡守秋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5):14-29
本文通过分析环境友好社会的特征和意义、建设环境友好社会的基础和动力,阐明了加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理念。并对构建促进和保障环境友好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提出了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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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人是处于生态系统之中的人,是日常人,是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体现。生态人在人类生态系统中既可以是主体也可能成为客体。理性生态人是追求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构建生态人模式采用的是"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及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的方法论。生态人模式和理念的确立,可以为公民环境权的正当化、可实施化提供理论根据,为建设"五型社会"的法律夯实法理基础;有利于环境法与生态伦理接轨,增强环境资源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引入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促进环境资源法的生态化;有利于扩大法律调整对象的范围,促进当代法律和法学的进步和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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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意义上的环境资源法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环境资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育也随之兴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资源法出现了三次立法高潮,环境资源法学也经历了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阶段,本文分析了其特点和发展,并审视了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其亟待改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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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相互交往以及与自然交往的地域、空间和舞台,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食粮,是激发和促进人的思想、理想、情操、美感和艺术的渊源,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生态人社会人、人之所以得以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因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而面临着退化、萎缩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资格、自由和力量。作为公众中一员的每一个人都有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和法律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或"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三只手;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综合采用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中央集权、自由竞争、公有制和私有化手段,而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适度地进行集权、分权、自治和实行公有、私有、共用措施。我国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公众、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调整机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健康和可持续存在,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如下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防止不当减少现有公众共用物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管理体制以及规划、统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确保公众共用物与私人财产、政府财产的比例适当和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