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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针对我国目前反商业贿赂活动中民众的“无讼”心理态度,实行公益私人诉讼制度可谓一种新的选择。其法理基础在于商业贿赂犯罪侵犯法益的复杂性,即主要侵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公益私人诉讼制度应结合实际具体设计,以期对推动当前反商业贿赂活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2.
天人合一思想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基本命题。该命题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使得传统中国的权力始终朝着集权的方向发展。“天人合一”思想对近现代中国立宪运动也产生了影响。正是基于该思想,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设计了一个集权的“万能政府”。由于传统“天人合一”思想的支配作用,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终归失败。从中可知:我们不能忽略传统文化对舶来宪法的重构。  相似文献   
53.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何谓“损害”并无相关的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损害”的含义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就质而言,其仅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就量而言,其仅指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就原因而言,其仅指由行为人基于最初意欲实施的目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54.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的一切可以用货币予以衡量的能够满足其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财货的总称。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与当时社会生活水平和观念相适应的财产构成 ,影响和决定财产形态变化的因素主要有 :科学的昌明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社会观念的进步引发人们对财产的认识发生变化。现代财产形态发展的新变化表现为不动产的地位相对下降 ,动产的地位相对上升 ;动产的形态日益丰富多彩 ;智力成果的地位逐渐上升 ;财产的流动性增强 ,等等。  相似文献   
55.
刑法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立法调整和司法实现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臧冬斌 《法学家》2002,(3):88-91,封三
社会秩序防卫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是近代刑法机能中很重要的两个方面,两者应当是对立统一的,不可顾此而失彼.但是受长期封建法律义务本位观念与建国以来的政治思想路线的影响,我国1979年<刑法>以及以后的单行刑法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度注重刑法社会秩序防卫机能的倾向.  相似文献   
56.
RELIEFTOCONCRETEADMINISTRATIVEACTIONUNINFORMED行政告知,简称告知,又称告示、教示,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后,将有关内容告诉相对人,并让相对人知道的一项制度(告知,包括告诉及使相对人知道两层涵义)。告诉,是行政主体履行这一义务的行为及其方式;使相对人知道,则是设定及履行这一义务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告诉却未能使相对人知道,视为本告知。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告知制度已日渐受到行政法学者的重视。但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单行条例中对告知程序缺乏统一规定,或虽有规定…  相似文献   
57.
《光明日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载文:湖南省衡东县看守所的在押案犯杨某借律师会见其调查案情之机,以喝水、上厕所为由,趁看守人员擅自离岗而脱逃,律师发现此情后,马上向看守所报告,但终于未能及时止住事态的发展,让被告人逃脱得逞。后来,该律师被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对此案定性,争议较大,也给我国法学理论界及实际工作部门提出了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押案犯惜律师会见之机逃脱,律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  相似文献   
58.
本来,陷害教唆是大陆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教唆犯问题,而警察圈套则是英美刑法辩护规则中合法辩护理由问题。二者是分属于不同法系、不同理论体系中的两个问题.但由于这两个问题涉及的情形有其相似或相同之处,只是着重点有所不同,故本文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加以研讨和比较。  相似文献   
59.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及其判断标准的规定存在若干不足,特别是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设置方面存有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促进科技进步,需要加以修改。建议立法树立契约优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职务发明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进行约定,改变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二分法”的形式,严格单位对职务发明的举证责任要求,并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发明人离职、转职和奖励措施等方面对专利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0.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实践和理念 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指被逮捕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暂时被释放,保证其在开庭审判时能按时出庭的制度.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作为一项权利,保释制度在英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发展过程,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英国保释制度的确立有两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在警察局.早期英国设立巡回法庭审理部分案件,但在案件递交法官前须等待一段时间,这有点浪费司法资源,于是就赋予警察自由裁量权,由其决定在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是否释放犯罪嫌疑人.第二个阶段在治安法庭.当警察拒绝犯罪嫌疑人的保释要求时,治安法庭的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检察官必须把案件情况告诉法官,并就是否适用保释提出意见.法官具体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保释.一般情况下法官同意保释的,保释决定公开做出.若拒绝保释的,法官必须详细记录拒绝理由.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拒绝保释决定向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在这两个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1679年<人身保护法>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保释制度.十九世纪时,保释决定被确认为一项司法决定,法院在决定保释过程中具有独立性.1976年<保释法>明确规定保释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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