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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半部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实现主体间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新《破产法》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该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是新规定存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力过大,以及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因此,新《破产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2.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3)
由于缺乏控制权与退出机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极易受到控股股东的压迫。少数股东本可借助于《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获得总括性的救济。然而,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从"超越权利外部界限"的角度理解"权利滥用"、仅向少数股东提供极为有限的救济方式,《公司法》第20条未能发挥其兜底条款的功能。面对相近似的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美国各州公司法的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从权利的内部界限判断压迫或者权利滥用的构成;尽可能地向少数股东提供多样化的救济方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及美国公司法的当代发展,我国《公司法》及司法实践应当进行如下完善:1.以对合理预期标准与Wilkes案规则的中和为基础,从权利内部界限的角度理解权利滥用;2.借由法律解释或者修法向少数股东提供所有正当且合适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73.
企业解散后,却不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拒不偿还,对债权人拒不通知,有的股东自作聪明地直接将公司财产分文不剩地转移,更有甚者经营时就"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使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这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混乱,诚信缺失。规范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公司非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对该问题的解决途经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74.
75.
李峣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2)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相似文献
76.
陈春娥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5):35-38
危险驾驶罪的增设是时代之需,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增设危险驾驶罪将有助于降低不可容忍的交通肇事风险。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样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名的设立尚存不足,必须进一步做好司法完善。 相似文献
77.
我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因此该法作出授权立法规定,允许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但在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对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管理人的担当者、选任、监督制度进行论析,并针对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8.
中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与政府管制经济学理论证明了行政权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正当性,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有其边界.我国45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证研究表明,行政权运行已经偏离了正轨,鉴此,有必要采取矫正措施.矫正措施具体包括:实施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机制,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构造多元化的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公平分配重整价值;设置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法院实施强制批准时应遵循最大利益原则、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79.
王萍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1,(1):97-99
《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利用影响力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罪名补充规定(四)》中,又将这种犯罪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对于打击腐败,加速我国法治的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笔者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原因阐述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进一步概括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与其它罪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法律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内容。 相似文献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