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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文作者对无神论与有神论进行了对比分析后指出,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无神论与有神论的斗争就十分激烈,虽然形式不断变换,但一直没有止息过;作者还对当前少数青年相信迷信和邪教的表现形式、特点、后果与原因进行了透视,随后提出加强对当代青年的科学无神论教育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2.
邪教型犯罪概念与特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书成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1):36-39
邪教型犯罪是指行为人由于信仰扭曲,并且在追求和维护这种偏激性、敌视性、破坏性迷信邪说心理状态支配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邪教型犯罪具有独特的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机制,同时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行为特征。 相似文献
103.
人类社会跨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邪教在我国重新抬头,并且逐渐泛滥起来。邪教的泛滥绝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社会思想根源。因此,正确认识邪教的真面目,深入分析其社会思想根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够有效地遏制邪教的蔓延趋势。 相似文献
104.
葛双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6):54-60
中国大陆邪教,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打着宗教旗号,利用、歪曲宗教经典中的只言片语,散布异端邪说,蒙骗群众,秘密结社,进行危害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危害中国大陆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实现其野心和私欲的非法组织。中国大陆邪教生存原因从社会层面看,我国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是邪教赖以生存的根本原因。从个体自身层面看,邪教成员个体自身认识上的局限性,是邪教得以滋生并发展的土壤和源泉。而邪教治理工作中的制约因素则给邪教生存提供了空间。 相似文献
105.
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邪教犯罪都没有被列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融合在会道门犯罪这一罪名之中,而且把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随着邪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猖獗,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多个邪教组织,原有关于会道门犯罪的法律已经远不能适应对新兴邪教的惩治和打击。因此,经过修订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首次专门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该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指强奸罪)、第266条(指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使我国的反邪教立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依法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106.
宋远翔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2,14(1):87-89
当前农村存在侵财、报复、破坏生产等刑事案件居高不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突出 ;恶势力滋扰乡里、为害一方 ;群体性治安事件增多、危害加剧等影响稳定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基层干部素质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基层单位对上级政策的执行有偏差 ;基层组织不健全 ;基层警力不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稳定的工作需要等。对此 ,必须采取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 ;增强群众观念、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 ,提高防范能力 ;坚持严打不动摇、增强公安工作后劲等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7.
108.
邪教犯罪不是一般的有组织犯罪,而是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它不仅侵害了刑法法益中的国家和社会的公法益,而且,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私法益,即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面对邪教犯罪的侵害,我国刑法典突出了对国家、社会公法益和公民私法益的保护,即着重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社会秩序的正常和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安全。但我国刑法的规定相当不完善,其主要缺陷是立法不系统、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没有突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区别等,这些缺陷影响了我国对邪教犯罪的打击与控制。 相似文献
109.
防范打击邪教组织的基本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 “邪教”一词由来已久,它一般用于指称旁门左道,不正派的宗教派别。邪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定阶级结构以及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从法律层面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30日出台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出台两个解释,针对当代我国邪教组织各种犯罪活动的特点,对邪教组织作了明确的界定。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 相似文献
110.
今年3月初,以周觉会长为首的中国人权研究会、全国妇联和中国联合国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学者30多人,到市郊团河劳教所进行考察调研。劳教所热情地接待了调研组,介绍了劳教所的基本情况及该所对依法决定劳教的“法轮功”人员的劳动教养情况,使大家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法轮功”练习者的劳教转化情况有了比较深入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