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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应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构成盗窃罪。按严格解释原则和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ATM机不宜认定为金融机构,这样原判刑罚就不会重至公众无法接受的无期徒刑。此案法院经重审仍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但认为具有特殊情况,故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霆减轻处罚,判处5年徒刑,减轻幅度过大。认为许霆是因受诱惑而犯罪以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具备可罚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322.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男,四十五岁,福州东站劳动服务公司魁岐运输服务站(系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服务站)原经理兼财务主任。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福州铁路迅发集装箱联营公司(以下简称迅发公司)与服务站签订劳动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服务站承  相似文献   
323.
申请日到授权日期间的发明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法益.应该予以保护.而保护的方法,以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为考察视角,不外乎不当得利返还和侵权损害赔偿.对申请专利中的发明的侵害,既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构成对专利权之期待权的侵害,或者因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构成侵权.<专利法>第13条规定的临时保护措施兼有不当得利返还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324.
常磊 《时代法学》2009,7(3):61-66
刑民分界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可以明确地界定为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但是,对于那些处于刑事和民事边缘“模糊地带”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325.
不当得利制度中,基于原受利益所取得的利益是否返还是纠纷中经常遭遇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分情况对待。属于"更有所取得的利益"的增加利益属于返还标的。而关于价额偿还的情况下,实际出卖价额高出其客观价值的问题属于返还范围的范畴,认为依社会通常观念如无受益人的行为介入受损人也理应亦可获得的财产利益应当返还。  相似文献   
326.
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客体是不当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劳务利益。民法学界一直赞同物质利益应作为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予以返还,但因法无明文规定,又判例尚未发展统一,劳务能否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客体一直是民法学界备受争议的问题。劳务成为不当得利利益返还客体的妥适性与否可以从价值偏差、中性合同理论、实践中容易引发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分析论证,以期能明确立法,统一判例。  相似文献   
327.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328.
吴迪  郑瑞琨 《行政与法》2009,(12):120-122
无权处分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存在于相关的社会生活之中,同时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又存在于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之中。无权处分之所以横跨相关诸多领域,归根结底是因为它涉及到了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文将在厘清无权处分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界定在不同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相关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329.
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贯彻传统民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肯定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实践,都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30.
金丹 《中国检察官》2015,(14):21-22
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应首先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的转让行为,应由民法调整。同时应结合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目的与刑事违法性的客观方面,确定其行为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并正确理解、适用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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