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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近几年,鉴于非标投资监管趋严,以及资管新规落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严禁"名股实债"的情况下,代销信托产品时,开始对底层资产(融资方)的股债需求与产品设计做到清晰分类。目前,相关部门还从严打击房地产融资业务的债权夹层融资,推动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  相似文献   
22.
2011年,海正药业出资200万美元认购美国PharmTak Inc公司发行的A类优先股800万股。  相似文献   
23.
24.
类别股、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股东利益异质化需求,导致普通股对于类别股、优先股的压迫层出不穷,呈现出并购型压制和冻结型压制两种样态。"债股双面性"挑战了公司法的传统范式,并在股权平等、信义义务、公司自治等方面植入了崭新且复杂的变量。与此同时,混合证券也给投资者保护增加了相应的难题,混合证券持有者的双重身份导致法院在裁判案件时的选择路径在债股之间来回转换、时左时右。在实践中,"二分法则"无法向优先股股东提供充分救济,为此,理论界展开了"合同之处觅自由""股权之处谋义务""表决之处话选择"的保护路径补充,同时亦须公司法对此作出充分回应,以把握时代方向、恪守理法相融以及私法联动。  相似文献   
25.
论类别股东大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类别股的存在客观上需要建立类别股东大会 ,以免公司决议对某一种类股东的权益产生损害。类别股东大会是保护类别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但并不是保护自然人股东权益的法律机制。我国应设立优先股等类别股 ,但不宜将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设立为类别股。  相似文献   
26.
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相似文献   
27.
李荣 《法制与社会》2014,(34):43-44
随着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推广出台,优先股制度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主要制度,也为我国的金融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与此同时,经过对优先股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是最适合优先股制度推广的。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将通过具体的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应用优先股制度的方法,进行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应用的可行路径分析。  相似文献   
28.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9.
优先股制度在国外发展已久,其在我国也曾有过短暂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作为投融资手段之一的优先股却一直没能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优先股制度本身的研究,提出一些优先股在我国应用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0.
国发[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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