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25篇 |
免费 | 7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篇 |
世界政治 | 4篇 |
法律 | 137篇 |
中国共产党 | 13篇 |
中国政治 | 29篇 |
政治理论 | 8篇 |
综合类 | 40篇 |
出版年
2023年 | 6篇 |
2022年 | 5篇 |
2021年 | 8篇 |
2020年 | 8篇 |
2019年 | 4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5篇 |
2015年 | 8篇 |
2014年 | 20篇 |
2013年 | 17篇 |
2012年 | 16篇 |
2011年 | 11篇 |
2010年 | 16篇 |
2009年 | 6篇 |
2008年 | 12篇 |
2007年 | 19篇 |
2006年 | 11篇 |
2005年 | 10篇 |
2004年 | 13篇 |
2003年 | 7篇 |
2002年 | 15篇 |
2001年 | 4篇 |
2000年 | 3篇 |
1999年 | 3篇 |
199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3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21.
由棚濑孝雄所著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以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模式和审判的纠纷处理模式这两个方面来对纠纷的解决方式为进路,其论述的核心在于对“过程分析”的强调,也就是说,无论是审判外还是审判中的纠纷解决过程中,都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自身的积极作用,使原本僵硬的纠纷解决机制向动态发展,达致从严格遵循制度向强调能动过程的转换。其中引入的相关观念,诸如过程、合意及仲裁观念等,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与法制建设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2.
123.
在台湾的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中,调解一向备受重视。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设于诉前,即在起诉之前由法院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而在起诉后,除非第一审中当事人合意将案件移付调解外,法院将不再调解,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和解。 相似文献
124.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并非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各种矛盾和冲突能够被化解尤其是能够在法律体制内化解的社会。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民事合意制度的建立完善,将有助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彻底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 相似文献
125.
论民事撤诉合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睿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1):57-61
撤诉合意是指原告与被告於诉讼外约定 ,由原告向法院撤回诉讼为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原告单方撤诉制度 ,没有明文规定原、被告间的撤诉合意 ,而实践中撤诉合意大量存在 ,且大都附属于当事人间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和解协议。针对这一特点 ,文章论述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撤诉合意的合法性、准诉讼行为性质以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并分析了撤诉合意的效力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和解制度的冲突及实务运作上的困难 ,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和解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6.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面临修改的今天,是否应当将调解纳入到行政诉讼的立法当中,成为了讨论的热点。应当认为,将调解纳入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虽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还需要用大量的配套制度来完善,所以,应当慎重看待在立法中确立调节原则。否则,仓促在立法中确立调解,只能突显调解的弊端。 相似文献
127.
杨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100-101
我国台湾地区新近试行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虽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若在大陆地区引进并推行 ,则须对该制度进行更加理性的思考。该制度不但背离了“法定法官”原则 ,模糊了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而且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官不独立、法官素质不高、回避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更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8.
吴喜梅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9(3):17-19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三种解除类型,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应依照不同情形正确选择适用。而实践中,人们往往忽略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及程序,造成该制度的不当适用,易引发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后果。文章从适用条件、程序及效力等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对三者做出区分。 相似文献
129.
中立与合意——两大法系鉴定证据制度的融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定证据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 ,是证明方法理性和文明的标志。两大法系的鉴定证据制度围绕公正和效率的主题互相借鉴和学习过程中 ,表现出鉴定启动从“随意”到“令状”、主体选择的“合意”先于“指定”、主体地位从“依附”到“独立”、双方认同的“合意”优于“程序”的趋势。我国目前鉴定证据制度中存在鉴定启动的随意性、鉴定主体地位缺乏应有的中立、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未受到平等对待等一系列问题 ,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中立与合意”是我国鉴定证据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0.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比例至今偏低,致使程序的建构意图没能得到实现。从程序运行者、程序利用者和程序运行之监督者的视角剖析成因,有助于探寻到小额诉讼程序依法适用的促进策略。简案若不能有效识别,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将失去起码保障,未来识别简案当采取智能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方式。消解适用合意的稀缺性,可使小额诉讼程序的实际适用率因为合意适用条件的放宽而得到提高,获得适用合意的方法包括事先约定、法院引导达成和事后自行达成。为规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过多利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费用制裁更为现实可行。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独立、提高首次送达成功率以减少程序转化和重视审级监督的驱动,是促进小额诉讼程序依法适用的重要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