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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成因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特征也是处于变动之中,否定或静化知识产权特征都是不科学的。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主要特征为排他性、地域性、信息形态性、无形性和可复制性,时间性已不是其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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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公共物品理论的破与立——兼论后公共物品时代的政府职能定位理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刘太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3):12-17
对于公共物品的界定,西方学者见仁见智,而国内学者大多以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公共物品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本文否定了物品(包括服务)存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进而否定了以物品的客观属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传统公共物品理论,主张以需求溢出理论作为后公共物品时代的政府职能定位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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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经历了从实体性公定力到程序性公定力的理论转换,前者是以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原理为基础,而后者强调公定力概念的实定法属性。程序性公定力概念将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因素予以剔除,使撤销程序的排他性成为公定力的实定法基础与核心内涵。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变迁过程来看,我国的通说性理解作为一种保守的实体性公定力概念,包含着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因素,欠缺实定法依据、甚至与我国的实定法存在明显抵触的侧面,亟需扬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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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但是由于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以刑法理论为指导 ,并结合案例来分析界定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以及它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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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双重国籍趋势下对效忠义务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口是国家最重要的资源,而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法律依据是国籍。国家授予个人国籍的前提是其履行向国家的效忠义务,并保证效忠义务的排他性。然而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让我们有必要反思效忠义务是否发生了变化。尽管有全球化、区域化、保障人权、尊重自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不变的是国籍效忠义务的基础性和强制性。如今,国籍效忠义务的排他性已有所松动,转变为有选择性的存在,即国家在国籍效忠义务的内核部分保留排他性,在非内核部分予以酌情弱化或放弃,并且借此服务特定的国家政策。尽管出现种种弱化现象,但国籍效忠义务的排他性还将继续存在,且更加差异化。我国可以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吸纳更多的人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效忠国家。承认双重国籍的条件应该是满足实质联系要求,因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实质联系是履行效忠义务的基础。关于实质联系要求的法律规范应当兼具正面规定和反向排除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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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其中大多数是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受害人是否实施了排他性的支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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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权体系内,既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兼具的物权、知识产权,也有支配性和排他性都不具备的财产权(如普通的合同债权),还有无支配性但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如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其构造技术也不相同。如果以"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技术"为区分要素,可将财产权分为排他性的财产权和非排他性的财产权。这种新的财产权二元体系的建构可以在保持与传统民法上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传承性的同时,涵盖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权类型,并且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各种财产权的性质、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特点和要求,从而有助于我们对各种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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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资本增值的最佳场所,竞争机制是产融有效结合的启动器。本文深入探讨了产融结合领域之内涵界定并对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展开法理分析,提出该领域反垄断立法观之发展趋势应从静态转变为动态,该领域反垄断立法之价值维度应从竞争转变为合作,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立法原则应从结构主义转变为行为主义,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执法原则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变为兼顾合理原则,该领域反垄断规制视域由内国适用转变为兼顾域外适用。论文并对产融结合领域滥用垄断力量之主要表现形式即排他性交易及搭售行为进行了分析,进而初步提出了对该领域之反垄断规范与限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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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反驳了否认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误区论”。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的统一。文章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 ,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 ,这必然会导致错判。文章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不赞成采用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指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文章分析了设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功能 ,认为其目的和功能是多元的 ,而发现客观事实是其首要目标 ,并指出 :认为认识论会导致刑讯逼供的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 ,但也应当以认识论为指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