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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如何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实现对聚众斗殴犯罪的有效惩治,是司法实务部门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特别是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转化犯规定认识理解不一,在案件处理中如何理解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以及刑事责任等问题,给司法实务人员带来极大困扰。为此,多地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文件,但在解决现有 相似文献
102.
103.
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然而,侦查机关以情况说明来强化、补充证据,加强法官内心确信的方式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的做法,值得关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里并无情况说明这一形式,而审判中又必须依赖于情况说明来解决相关问题。但对于情况说明的定位及如何使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认识不一。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 相似文献
104.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94条第2款规定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刑(八)修正案,在对该款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认定方面仍然存在不少争议问题,笔者拟从本罪的构成 件入手,分析该罪的认定争议以及司法处罚争议,并逐一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明了本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06.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范畴的界定奉行形式主义,仅承认经过选任所产生的形式董事.该种形式主义的董事界定路径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涵盖存在选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为董事但为董事行为者,支配或影响公司行为的幕后主体更是在董事责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而失却其固有价值,进而沦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较于形式主义的董事范畴,实质主义的董事范畴能够全面覆盖各类董事的外延类型,锚定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及其责任边界,避免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对公司组织体产生的过度干涉,夯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建构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内的实质董事范畴,共同与形式董事构成完整的董事类型体系.对事实董事的界定应当建立在我国董事职权的本土规范基础之上,排除非属于履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对影子董事的认定应当重在认定行为人操纵公司董事的行为,并放弃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构成条件的实质董事,与形式董事负担同等法律责任,以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淳化公司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07.
108.
2012年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诸多新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法具有积极意义。为了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更加科学、规范、文明,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一是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心从注重职权便利的需要向重视权利保障的转变。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往基于将证据视为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比较注重从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能需要的角度设置 相似文献
109.
正有人说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行为,有人说是限制手段,也有人说是行政处罚,莫衷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到底是什么行为?法律属性上如何定位?它与行政处罚到底有何区别?这些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但直至《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的今天,似乎仍然没有定论,本文就从几个追问来尝试性地探讨这一命题。行政强制措施是事实行为吗?按照现代行政法理论,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这种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行为。它会对相 相似文献
110.
《政法学刊》2022,(3):44-50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别于生活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将被害人过错定性为酌定量刑情节不仅忽视了其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导致犯罪认定出现偏差,更加剧其在量刑中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风险,导致罚过其罪。事实上,犯罪行为人与有过错的被害人共同分担不法与责任,关系到罪质有无、罪量大小的认定。被害人过错本质是“被害人不法”,对其进行评价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特殊、急性的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但不能一概将该标准套用于其他被害人过错情形的认定,否则会导致将慢性、长期的被害人过错与轻缓、即时的被害人过错等情形错误地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致使不法与责任完全由犯罪行为人一人承担,有损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