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7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62 毫秒
171.
谢鸿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1):161-176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相似文献
172.
预约保险合同在水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广泛使用,而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做了泛泛规定,使争议发生后缺乏解决依据.文章结合英国最新权威判例,分析了各种类型预约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出<海商法>中预约保险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73.
文连飞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75-84
对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问题,理论界在争议过程中基本形成了"强制缔结本约-强制履行本约"的通说。但是该通说无法避免自身的缺陷,而且司法实务中肯定或否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裁判立场并存,该争议并无真正的定论。通过选取样本,统计分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实务案例中体现出的违约方、违约原因、卖方和卖方的违约比例等,根据利益平衡和保护购房者一方的理念,应仅支持商品房买受人关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主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情形,不支持其关于强制履行的请求。 相似文献
174.
175.
要物合同是自古罗马法以来被保留至今的法律遗产。关于在我国民法典中其存废问题,学者们多从要物合同与合意主义存在冲突出发,主张将它废除。但在系统地了解要物合同制度之前,急匆匆地决定其去留是欠妥当的。我国有四个法域。这四个法域有的属于英美法系,有的属于大陆法系。即使有的法域同属大陆法系,它们也可能分属拉丁法族或德国法族。如此不同的法律传统为我们深入了解要物合同的相关知识提供了可能。展开这四个法域的要物合同比较法考察有助于厘清现今的要物合同讨论应关注哪些重点内容,相关的深入研究应采取哪种适当方法。 相似文献
17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劳动合同缔结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在劳动合同缔结阶段产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录而不用”或“录而不到”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形式,由此带来的损害程度不一。在诉请法院作出裁判时,由于法院对案由确定、法律依据、责任适配等认知不同,导致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不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明确劳动合同缔结阶段纠纷的性质,深入探讨责任承担方式,将对劳动合同缔结双方的权益保障、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77.
中午点个外卖,下午和同事在微信小程序拼单买奶茶,网约车、预约挂号、“无人工厂”、“透明化生产线”.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数字化红利正在覆盖我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