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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军洲 《北方法学》2013,7(5):67-76
中世纪以来的法学家在构建合同理论时一方面进行着体系化的尝试,另一方面继承了具有罗马法传统的要物合同制度。但在提炼合同一般理论的进程中,要物合同制度逐渐脱离了其原来的生存土壤。尽管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含义,具有鲜明个性的要物合同与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合同一般理论仍有明显冲突。要物合同的成立区别于合意主义的一般原理甚至难见容于其体系成为要物合同之困。为化解此危机,追溯其产生渊源及流变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君士坦丁通过革新罗马赠与法,树立了慷慨的赠与人人像,但在18、19世纪,赠与人的传统形象倒塌,近代欧洲民法典奉行商业至上,塑造了一种不信任赠与人的法律文化。我国民法典根据新的经济社会实践,全面涤除了赠与人形象的消极设定,从同等重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到重整赠与的定义性规范、形式性规范、实质性规范,系统塑造了诚信友善的赠与人是社会交换的中坚的新形象。  相似文献   
3.
罗马法学家对要物合同范畴的提炼一方面是以消费借贷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是以该范畴与其他合同范畴的不同为依据的。这两个参考因素带给我们这样的理论认知,要物合同的硬核为协议加给托付物。协议是其目的性要素,"给"是其产生根据,"托付物"是其产生背景。正因此,其典型类型是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与质押,无名合同不是真正的要物合同。在界定要物合同时,认为以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也是要物合同是反历史的。  相似文献   
4.
蒋军洲 《河北法学》2007,25(9):152-160
1949年《菲律宾民法典》是对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的翻新,其编排结构并没有逃脱后者的束缚,内容也具有很强的罗马法色彩;该法典还因菲律宾曾受到美国的长期殖民统治,受到了英美法的强大影响,结果,它在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实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巧妙融合.因此,该法典不但为我们以《西班牙民法典》为标杆研究民法典结构的变迁提供了范本,还为我们了解混合法系的优劣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5.
蒋军洲 《前沿》2011,(10):71-75
从诉讼的视角看,罗马法以给物作为要物合同产生债的根据是为赋予给付人以诉权。它之所以有此举证责任要求,是因为传统要物合同有产生于朋友之间的无偿关系的背景。此深层原因为讨论现代法上要物合同的存废提供了参考。传统要物合同因具有无偿性从而可以借助法律伦理、法律目的方面的正当性,因袭法律传统而予保留,有偿要物合同则因不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而应予改造。  相似文献   
6.
历史地看,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是以行为的目的来定义的,如果是等价交换则是有偿的,如果是出于慷慨则是无偿的,此标准明显是客观价值论的产物。在该价值论被主观价值论替代后,有偿合同不再要求等价交换,但有偿与无偿的区分标准及此等区分的法律后果并未随之发生改变,于是带来了有偿合同内部以及它与无偿合同之间在人性论假定上的矛盾。引入经济人类学的观点,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将无偿合同也定性为自利行为或许是解决前述问题的便利途径。  相似文献   
7.
要物合同在罗马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近现代民法理论因以合同客体区分各种合同,弃它不用了.但即使它现在不再以法律制度的面貌出现,其类型仍大部分保留在了近代以来的民法典之中,且与前述理论所主张的合意是合同的唯一构成要件形成悖反.为理解近现代理论为何还保留具体的要物合同,最好回到其源头求得其真意.  相似文献   
8.
蒋军洲 《河北法学》2011,29(2):97-106
要物合同是自古罗马法以来被保留至今的法律遗产。关于在我国民法典中其存废问题,学者们多从要物合同与合意主义存在冲突出发,主张将它废除。但在系统地了解要物合同制度之前,急匆匆地决定其去留是欠妥当的。我国有四个法域。这四个法域有的属于英美法系,有的属于大陆法系。即使有的法域同属大陆法系,它们也可能分属拉丁法族或德国法族。如此不同的法律传统为我们深入了解要物合同的相关知识提供了可能。展开这四个法域的要物合同比较法考察有助于厘清现今的要物合同讨论应关注哪些重点内容,相关的深入研究应采取哪种适当方法。  相似文献   
9.
要物合同的本初存在土壤是裸体简约不产生债,近现代民法典规定合意主义的原则可谓釜底抽薪.但即便如此,多数民法典仍将要物合同制度保留了下来.为此,域外产生了许多回应现代要物合同立法的解释性学说.这些学说有些是本体论视角的,有些是形丽上视角的.但它们不但有论证缺陷,而且进路单一.如果从交付实际上不但负担着要物合同的类型识别功能而且负担着特定意愿反映载体的功能出发,以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双重视角切入论证要物合同的正当性,或许更有说服力.而且,如果以此为基分别思考传统要物合同与非传统要物合同被保留下来的真正理由及其前途亦属可行.  相似文献   
10.
蒋军洲 《河北法学》2008,26(1):165-170
1948年埃及民法典是在伊斯兰背景下将伊斯兰文明与西方文明融合的成功尝试,但其效果并不完美,它对立法技术、法律语言的使用也远不理想。以它为鉴,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一定要注意熟练应用立法技术,精练使用语言表达,审慎评估法律精神与制度移植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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