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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我国《合同法》第47、48、51条规定了效力未定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完善。世界各国民法大都确立了效力未定合同,并在制度安排上形成三种不同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和英美模式。三种模式规定不一,但功能却一致,均能解决现实问题。本文即从功能视角对各国关于效力未定合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我国效力未定合同的制度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92.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993.
准确把握主权概念是清晰理解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基础。只有消除一些误解和歧义才有可能树立正确的观念。就现实而言,主权是对内的命令、调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对外代表与参与,主要功能是政府对其行为与利益的辩护与防卫。其根源是社会分工形成的人群分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制度惯性以及人们对治理形式的路径依赖。其内核是无涉于道德和法律的。在认清主权的非社会契约性、非神圣绝对性之后,必须承认,主权在世界上仍会长期存在。因而有必要在人本主义的价值基点上塑造其理想,即要求主权发挥引领、代表、服务人民,在相互依赖、面临共同未来的人类处境中密切合作的职能。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权力—权利三角形,使主权的运作受国内宪政和国际法治的引导与制约,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994.
农村集体财产纠纷解决模式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和解、信访等方式,这些解决模式于实务中各有利弊,纠纷当事人往往从自己利益角度出发进行选择。然而,为了切实地保护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利益,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纠纷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妥,应由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直接受理;土地征收标准纠纷不应以行政方式解决且产生终决性效力,应界定为民事纠纷,赋予法院享有此类纠纷的最终决定权;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纠纷应明确引发纠纷的集体财产分配方案属于一种特殊法律行为类型,法院应受理此类纠纷。同时,现行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弊端甚多,应将其纳入《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995.
基于心理契约的体制性企业文化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对其行为的规范.企业制度能否有效地规范其行为,主要在于企业文化能否认同企业制度,能否创造出良好的企业制度化环境.我国企业的体制性企业文化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从员工心理契约角度来剖析体制性企业文化,要求企业注重构建全员忠诚文化、团队协作文化、敬业进取文化、效率为先文化和制度至上文化.  相似文献   
996.
陈立虎  朱萍 《时代法学》2008,6(1):94-103
实际履行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考察实际履行的性质以及在两大法系国家合同法中的地位,实际履行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具体体现和特点,研究该制度在公约之后的发展趋势,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实际履行制度。  相似文献   
997.
戴琼 《政法学刊》2000,17(2):34-37
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应采用“分割法”来确定合同各个不同方面的准据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除了违反本国强行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不能选择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时,应采用明示方式;而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则应采用“特征性履行说”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相似文献   
998.
针对国内集装箱托运作业的特殊性,分析托运单对各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船代、货代)关系的影响,指出托运单最多只能在船代和货代间形成安排运输的合同或待运合同,而不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后者的订立是履行前者的结果,因此提单对运输合同的证明作用需要进一步澄清。  相似文献   
999.
任大鹏 《河北法学》2005,23(8):46-48
农地具有农村社会保障和生产要素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农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两项功能的冲突,并继而转化成为公平和效率的立法价值冲突。从法律的价值选择出发,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农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并提出了完善农地权利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00.
唐彩虹 《河北法学》2003,21(5):147-149
自由、公平是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不可缺少的要素。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则必 须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合同自由原则是维 持自由竞争的基础,合同正义原则是自由竞争的必要限制,只有将当事人的合意与上升为法律的 国家意志有机统一,体现法律效力,才能践行真正的合同自由。中国对两个原则统一的全面认识 体现在新制定的合同法上:既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实质,又始终贯穿了合同正义的要旨。 但还应及时修正个别条款中不能科学体现两个原则的不足,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交易的正常 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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