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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保密工作是关系国家安危和现代化建设的大事,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密工作.当前保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漏洞,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激增,泄密的隐患日益严重.文章针对当前泄密问题严重的现实,强调必须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人们的行为;加强检查和监督,堵塞泄密漏洞;严肃追查和处理泄密事件,强化保密工作.  相似文献   
52.
目的正当性审查在比例原则适用中的定位需要重新审视。通过对国家发改委“缓降油价决定”在目的与手段关系上的个案考察,比例原则在石油调价风波中的适用,可能遭遇“悖离情境”。这直接关乎“目的正当性”审查在比例原则中的定位。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从“审查不足”到“审查过度”间的短板交接。比例原则对目的性审查需要秉持克制态度:既作为不可或缺的审查环节,但不能赋予其独立之阶层秩序的地位。可将“预备阶段论”建构作为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审查的探索方向。对于“缓降油价决定”的实体性评价,即使以目的正当性审查启动,也应伴随比例原则预备阶段论的适用,截断以“不恰当目的”之相关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53.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相似文献   
54.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顺应时代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还有一个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程。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总体保持增长势头,受理事项涉及几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出现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裁判,基本实现了监督行政和保护权利的双重目的。但也存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未普遍实现,原告告状难、立案难,原告胜诉率不高,判决规定未全面遵循,行政诉讼法一些规定流于形式等问题。行政诉讼制度运行所必需的一些条件尚未充分具备,这决定了近期的修改只能是精细化和非终极性的。  相似文献   
55.
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往往强调解释符合立法原意,但实际上其一贯运用的仍然是基于特定目的的客观解释论,主观解释无非是一种论证解释之正义性的工具而已。在客观解释论指导下,解释方法的适用也就并无原则或者序位可循,不同解释方法仅仅被用来论证不同解释结论正当性的不同方式。进一步而言,在逻辑上,客观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具有更亲密的呼应,在客观解释支配下的、没有解释方法限制的司法解释实践必然是一种实质解释论。  相似文献   
56.
现阶段客观存在于我国刑法中的拟制,其产生的形式上的原因是为了弥补刑法的缺陷和漏洞,而其实质原因则是追求实质正义。正确地认识刑法中拟制产生的形式原因和实质原因,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认识拟制,有助于准确地适用刑罚,避免使刑法中的拟制以追求正义的目的蜕变成破坏实质正义的手段。  相似文献   
57.
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是犯罪故意内的主观心理要素,它具有“法定性”,是定罪所必须查明的。法定犯罪目的贯穿于整个意志心理过程,指引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对法定犯罪目的的证明必须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以客观方面的事实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58.
论目的确定的推定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对于目的犯中的目的的确定过程之中,存在着一种目的确定的推定化的有力主张。本文结合我国学者和日本学者的既有研究,在首先界定了目的确定的推定化与主观要素的客观化之间的相应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了对待推定必须既积极又慎重。文章在厘清了推定的概念、特征与要件之后,详细论述了本文意义上的目的确定推定化的三层含义:作为例外的推定、允许反驳的推定和必须限制的推定,在此基础上展开了文章对待目的确定推定化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59.
康德穿越了是与应当、认知与欲求的界限,强调人是目的的良善意志只以纯粹理性为根据,却不包含任何感性因素。结果在积极彰显不坑害人的素朴伦理常识的同时,不仅掏空了良善意志得以存在的事实性基础,而且也扭曲了其设定底线的规范性功能。最终在反讽性的自败悖论中,将这种自由意志变成了只服从必然义务,却难以从心所欲,因此也缺乏自由的抽象逻辑法则。  相似文献   
60.
程序价值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裴苍龄 《河北法学》2011,29(12):56-65
程序的价值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程序的派生性决定了程序的目的价值,即保障结果正确。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程序的手段价值,即过程正当。保障结果正确有两项内容:一要保障正确反映实体,包括正确反映实体事实、正确反映实体法律关系、正确划定案件范围;二要保障正确适用法律。过程正当有三个标志:一是程序行为要合法;二是程序行为要公正;三是程序行为要及时。保障结果正确是程序的根本价值,过程正当是程序的一般价值。这两项价值的关系就是根本价值和一般价值的关系。在不发生冲突时,两项价值各自独立。一旦发生冲突,过程正当要服从结果正确。这种关系通常不变,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起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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