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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是关系国家安危和现代化建设的大事,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密工作.当前保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漏洞,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激增,泄密的隐患日益严重.文章针对当前泄密问题严重的现实,强调必须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人们的行为;加强检查和监督,堵塞泄密漏洞;严肃追查和处理泄密事件,强化保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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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红珍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2):55-65
目的正当性审查在比例原则适用中的定位需要重新审视。通过对国家发改委“缓降油价决定”在目的与手段关系上的个案考察,比例原则在石油调价风波中的适用,可能遭遇“悖离情境”。这直接关乎“目的正当性”审查在比例原则中的定位。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从“审查不足”到“审查过度”间的短板交接。比例原则对目的性审查需要秉持克制态度:既作为不可或缺的审查环节,但不能赋予其独立之阶层秩序的地位。可将“预备阶段论”建构作为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审查的探索方向。对于“缓降油价决定”的实体性评价,即使以目的正当性审查启动,也应伴随比例原则预备阶段论的适用,截断以“不恰当目的”之相关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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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6):18-29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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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莉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2):18-39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顺应时代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还有一个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程。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总体保持增长势头,受理事项涉及几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出现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裁判,基本实现了监督行政和保护权利的双重目的。但也存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未普遍实现,原告告状难、立案难,原告胜诉率不高,判决规定未全面遵循,行政诉讼法一些规定流于形式等问题。行政诉讼制度运行所必需的一些条件尚未充分具备,这决定了近期的修改只能是精细化和非终极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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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往往强调解释符合立法原意,但实际上其一贯运用的仍然是基于特定目的的客观解释论,主观解释无非是一种论证解释之正义性的工具而已。在客观解释论指导下,解释方法的适用也就并无原则或者序位可循,不同解释方法仅仅被用来论证不同解释结论正当性的不同方式。进一步而言,在逻辑上,客观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具有更亲密的呼应,在客观解释支配下的、没有解释方法限制的司法解释实践必然是一种实质解释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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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健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1):88-90
现阶段客观存在于我国刑法中的拟制,其产生的形式上的原因是为了弥补刑法的缺陷和漏洞,而其实质原因则是追求实质正义。正确地认识刑法中拟制产生的形式原因和实质原因,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认识拟制,有助于准确地适用刑罚,避免使刑法中的拟制以追求正义的目的蜕变成破坏实质正义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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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是犯罪故意内的主观心理要素,它具有“法定性”,是定罪所必须查明的。法定犯罪目的贯穿于整个意志心理过程,指引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对法定犯罪目的的证明必须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以客观方面的事实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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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2):18-25
康德穿越了是与应当、认知与欲求的界限,强调人是目的的良善意志只以纯粹理性为根据,却不包含任何感性因素。结果在积极彰显不坑害人的素朴伦理常识的同时,不仅掏空了良善意志得以存在的事实性基础,而且也扭曲了其设定底线的规范性功能。最终在反讽性的自败悖论中,将这种自由意志变成了只服从必然义务,却难以从心所欲,因此也缺乏自由的抽象逻辑法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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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价值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程序的价值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程序的派生性决定了程序的目的价值,即保障结果正确。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程序的手段价值,即过程正当。保障结果正确有两项内容:一要保障正确反映实体,包括正确反映实体事实、正确反映实体法律关系、正确划定案件范围;二要保障正确适用法律。过程正当有三个标志:一是程序行为要合法;二是程序行为要公正;三是程序行为要及时。保障结果正确是程序的根本价值,过程正当是程序的一般价值。这两项价值的关系就是根本价值和一般价值的关系。在不发生冲突时,两项价值各自独立。一旦发生冲突,过程正当要服从结果正确。这种关系通常不变,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起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