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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肯定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不能因为行政法规规定了报告义务而认为排斥了刑法评价中的自首情节,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不能够简单"移植"到刑法中。把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的行为作为自首情节的评价不仅不与行政规定冲突、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482.
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及灵活运用各种刑法理论处理案件的能力,但若案例的案情过于简单,所涉及的刑法理论知识点太少,不宜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所以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法的前提。这里试分析一个需综合运用众多刑法理论才能正确定罪量刑的交通肇事案件,以期为教师同行们提供教学参考,对学生们学习刑法理论有所启发,为一线从事司法实践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83.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 1 33条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 ,有太多的功利色彩 ,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 5条第 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 ,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相似文献   
484.
《四川审判》2002,(2):54-54
近几年,交通事业不断发展,私人拥有交通工具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元明同志认为如何确定该类案件的赔偿主体,是审理好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案件,使被害人通过司法救助得以实现经济补偿的关键。  相似文献   
485.
随着物证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它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其中,痕迹检验技术、微量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检验技术等的应用最为普遍。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包括对轮胎印痕、擦划碰撞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等的检验鉴定;微量物证技术的应用包括对纤维、油漆、玻璃、橡胶、泥土等的检验鉴定;生物物证检验技术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尸体、伤痕、血痕、体液、毛发等的检验,以认定人身。物证鉴定技术对案件的侦破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86.
交通肇事罪共犯形成的理论基础在于其罪过形式是复合罪过形式,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共犯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相似文献   
487.
<正> 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结束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于自首制度是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长期争论。但是,因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则》第58条规定了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被伤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因而使得交通肇事案件的自首的认定比其他案件复杂,自首的标准难于把握。司法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和做法很不一致。继交通肇事案件不适用自首制度的观点被《通知》否定后,又出现了另一个带普遍性的倾向,即认为"只要肇事者不是在肇事后当场被交通民警等人员抓获或被群众扭送有关机关,而是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听候处理的,即应认定为自首投案",因而对大多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认定为自首,出现了从否定自首的极端急转为大部分案件都认定为自首的极端。而前一个极端自悖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后一个极端则有悖于交通行政法规赋予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规定,因而都是不尽正确和有待改进的。  相似文献   
488.
聂申国 《人大建设》2005,(12):40-41
《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由于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位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吻合.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纷争。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底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标;隹,但仍未能平息理论上的争执。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489.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和后果极其恶劣的行为,对公安部门侦破案件、还社会以公平正义形成严峻挑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侦破肇事逃逸案的主要任务是寻找、发现、认定逃逸车辆以及确定逃逸车辆的驾驶人,而侦查部门往往采用先确定车辆再"以车找人"的侦查模式。以交通肇事逃逸案本身的特点出发,深入分析肇事逃逸案侦破难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提出通过现场勘查、综合利用物证技术手段寻找、发现、认定逃逸车辆,从而确定逃逸车辆驾驶人、侦破肇事逃逸案的方法和思路。  相似文献   
49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行为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等,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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