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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综合信息查控系统核心算法的设计及实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引言 随着“金盾工程”的深入开展,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将现有的八大资源库进行信息整合,如何能够对整合后的信息提供更加快速、准确的综合查询就很有研究必要。 以出入境管理局的资源库为例,它包含了多种人员的数据信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出入境人员越来越多,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为了对出入境人员更好地进行管理,对违法人员外逃和敌对势力的渗透更好地进行监控,就要求实现一个高效的综合信息查控系统,而综合信息查控系统的核心算法是综合信息查控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原有的查控系统采用的是关键字符排列组合的做法。…  相似文献   
402.
焦和平 《法商研究》2023,(1):187-200
利用“通知—移除”规则以网络服务商代替公权力机构居中处理侵权纠纷被视为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模式从人工操作转向全程算法化,表现为查找侵权行为算法化、发送侵权通知算法化、处置侵权信息算法化、预防侵权发生算法化。私人执法算法化在极大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主要表现为压缩“个人使用”空间、剥夺“适当引用”机会、阻碍“科学研究”开展、架空用户“反通知”权利等。造成上述负面后果的根源在于侵权认定的复杂性与算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利益驱动下算法执法机制被滥用。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应对算法的私人执法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即将版权公共领域考量植入算法设计中、在特殊情形下以人工审查辅助算法执法、完善过滤机制下的用户申诉程序、针对恶意通知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03.
司法裁判压力与日俱增,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裁判找到了新的出路,其具有客观性、高效性等优势,但可能面临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相冲突、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冲击司法公正原则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作为“燃料”的数据在应用中存在障碍、核心算法技术存在风险、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存在不适性。进行规制时,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工具,增强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404.
网络社会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意识形态的生产方式与传播机制,网络意识形态的感性化传播已经成为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议题、算法与编码的资本驱动,媒介、网民与社会的主体互动,技术、文化与权力的现实运动,凸显了网络意识形态感性化传播机制的重大变化。网络意识形态的感性化传播通过"质询、赋权、资本运行"的方式影响着社会价值体系和权力结构,并日益成为关乎社会治理的重大现实问题。鉴于此,优化议题设置模式、完善网络制度建设、构建媒介素养教育、拓展文化传播渠道是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405.
406.
郑婕 《法制博览》2024,(10):133-135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利于经济的持续提升,利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人工智能深入到各个领域,在离不开人工智能的同时,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并且涉及生活各个方面,难以忽视。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法律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和规制措施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法律对人工智能侵权现状可行的监管与规制思路,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监管等方面。  相似文献   
407.
武晓潇 《法制博览》2022,(5):160-162
人工智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变得炙手可热.国内在顶层设计上给予了人工智能极大的支持,实践领域也积极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尽管如此,在承认人工智能法律应用上仍然存在重重障碍.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上,立法者还不具备数据思维,自动化执法可能导致程序正义受损,而且由于智能裁判的特点,法官的接受意愿并不高.此外,人工智...  相似文献   
408.
算法权力在劳动领域的异化,侵害了劳动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制算法权力的异化,实践与理论研究多将重心置于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中,较少考虑事后救济。由于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平等关系、算法技术专业性给算法监管带来的阻碍、算法权力异化下劳动者的假性自愿等困境,现阶段难以通过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真正规制劳动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本文建议以完善劳动者的救济路径为导向,将对劳动者的救济落实到位,使劳动者可以救济、能够救济、愿意救济,从而规制算法权力的异化。  相似文献   
409.
算法使人机共存的网络世界进一步融合,搭建了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新平台,助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内容精准化和传播形式多样化,提升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成效。然而,日渐强大的算法技术暗藏着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如算法黑箱阻碍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算法偏见削减主流优质内容的供给、算法沉迷干扰主流价值观念的形成等,对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带来严峻挑战。鉴于此,应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方参与、多向交流、多元治理的协同工作体系,推动算法技术为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提供更好的服务。  相似文献   
410.
自动化决策算法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激励论与对价论予以证成。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确权模式与客体审查规则却不能容纳自动化决策算法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保证公开”与“确认保密”的既有知识产权确权模式妨碍算法监管。同时,算法客体属性决定了其难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完成客体识别。通过建构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对自动化决策算法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且能够协同促进算法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可凭借注册制,满足知识产权确权与多元化社会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差异化需求。其次,以注册制为手段,实施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管制,可帮助专有权人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行为进行专有控制。最后,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以专有性权利为对价换取知识公开,能够有效促进算法知识信息的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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