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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新的罪名就是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罪的成立所保护的客体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但是对于被害幼女来说,对行为人定罪为嫖宿幼女罪的同时,就给被害幼女扣上了"卖淫女"的罪名。这是否是一种二次伤害?同时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型强奸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嫖宿幼女究竟该定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本文将以2011年9月辽宁营口一起八名幼女被强迫卖淫的案例出发,分析以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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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并称,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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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88-90
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引发的问题日益明显。文章通过对比分析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异同,深入论证嫖宿幼女罪在平等适用法律、罪刑法定、立法协调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进一步探究规制嫖宿幼女行为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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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至少在证明被告"明知"心理状态时采用推定的方法。为进一步保护未满14周岁的幼女,文中认为不必纠结所谓的"犯罪构成",支持恢复"客观归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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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无需探讨幼女权益保护问题。通过对嫖宿幼女罪存废过程的历时分析,可以发现法律态度的转变是围绕着"如何保护幼女性权利"一主题发生的。幼女的性自主能力在精英话语和民间话语中呈现不同面向,折射出幼女性自主能力问题上的立场缺失、精英观点与民间意见沟通不畅、多种法益并重时的选择困境等诸多法律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应随着罪名废除带来的舆论缄默而被掩盖或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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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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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犯罪性质的争议习水嫖宿幼女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人员面对本案的主要定罪量刑问题曾解释说,对嫖宿者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对袁荣会以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提起公诉的解释是:很难有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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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由于新旧刑法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 ,此时宜将刑法第 2 36条第 2款的罪名解释为强奸罪 ;无论怎样理解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都不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本文还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做了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