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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国家赔偿法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平衡举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张氏叔侄国家赔偿案"是国家赔偿法修正施行后发生的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家赔偿案件。在这起国家赔偿案件中,张氏叔侄二人因被错误关押近10年,每人分别获得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与浙江张氏叔侄案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河南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国家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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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遭遇追捕,便会慌不择路,极大地增加了人身安全的危险性。那么,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追捕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该不该因涉嫌犯罪而自认倒霉?犯罪嫌疑人逃跑增加的人身安全危险性应当由谁买单?一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出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一个小偷遭遇公安机关追捕,慌不择路,逃进野芦苇地里,意外碰及裸露电线,触电而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供电部门及芦苇地所在村委会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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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民事侵权而致人死亡之受害人的近亲属所进行的物质赔偿。分广义死亡赔偿金和狭义死亡赔偿金,广义死亡赔偿金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抽象损害赔偿,狭义死亡赔偿金则仅指抽象损害赔偿,本文仅讨论狭义死亡赔偿金性质,并讨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的完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些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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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原则上不支持原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请求,这构成了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限制。从历史面向看,赔偿范围限制既是移植苏联法的结果,也是契合计划经济体制的选择。但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赔偿范围限制的历史动因逐渐消解,原本的规范意图不复存在。然而,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没有放弃前述限制,反而通过司法解释不断加码,造成了刑事与民事规范之间的体系矛盾。从现实面向看,赔偿范围限制的逻辑是以扩增“以刑促赔”机制效度为手段、以促进非诉制度适用为落脚点展开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司法治理效果。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如果承认有效治理的优先性,就只能维持对赔偿范围的限制。欲兼顾纠纷解决与诉权保障,在保证有效治理的前提下取消赔偿范围限制,唯一出路是构建全覆盖的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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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高院先后依法纠正轰动全国的"张氏叔侄案"和"萧山五青年抢劫案"两起重大冤狱案件。如何依法开展国家赔偿工作,各方高度关注。依法赔偿,保护赔偿请求人权益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批示:"国家赔偿事宜,耍尽可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浙江高院专门战立了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对赔偿工作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前研判。2013年3月18日,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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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赶赴两场酒宴的河北青年任光辉因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导致车毁人亡的恶果。在此情形下,如何划定民事责任?同饮者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沙河市一家铁矿场的少东家任光辉宴请工友汪海生和郝志虎吃饭、喝酒。酒后,任光辉又赶新一场酒宴。谁想到,喝完第二场酒的任光辉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路沿石头,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得知真相的任光辉的家人一纸诉状将两场酒宴的4名参与者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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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修改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效果又非常有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进,为中国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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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的张先生忤前被甲医院诊断为胰腺癌晚期,而且医院宣称他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了。没想到在这家医院治疗了4年后,张先生却在一次偶然间被乙医院诊断为“胰腺等各脏器器官形态结构均正常”。张先生由此认为甲医院是误诊,给他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于是,张先生起诉向甲医院提出索赔。但在本案审理中,张先生却不幸去世,他的儿子,妻子和母亲作为继承人参加了诉讼。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甲医院按照30%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0655.6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