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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将劳动保障的实际工作与理论学术研究工作相结合,从本期起,本刊特辟"论坛"栏目,刊发劳动保障领域具有探索性、前瞻性的新观点、新思维、新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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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近代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把保护人身权制度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对人身权的保护,既有注重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内容,又有加强人身精神权利方面的内容。在精神损害行为法和著作权法中,“精神权利”与“人格权”是同义语。如何保护人身精神权利,可以说在精神损害行为法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属于大陆法系立法体例的台湾民法,用了许多条款制定了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精神损害行为法。相对来说,台湾地区的精神损害行为法内容比我国民法通则涉及的精神损害行为法内容更为具体、全面。因此,讨论和研究台湾精神损害行为法,对促进海映两岸法律制度的交流,进一步完善大陆的精神损害行为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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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保证,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履行经济合同或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或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广义担保,还应包括定金、留置、抵押。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民事保证从保证的范围可以分为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从物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实物保证和货币保证;从保证责任内容可分为代为履行合同保证和承担债务保证;从保证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简单保证和复杂保证,等等。根据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民事保证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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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依其有无产生财产内容后果,可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现代法制社会日益重视加强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促使古老的侵权行为法分离为物质损害行为法和精神损害行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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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人身权是两种同等重要的法律权利 ,不存在主次之分和何者优先问题。言论自由优先配置不符合我国国情。在案件处理中 ,对两种权利的冲突 ,应运用权利制约机制进行权利均衡 ,并侧重对弱者的保护 ,不宜多用权利制约的手段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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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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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后,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与人格密不可分的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已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独立形成。我国民法通则正式确立了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今,法学界对公民精神损害说似无异议,唯持“法人无精神损害可言”者,不乏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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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当今中国人权入宪与和谐社会内涵入手,论证了国内外的宪法精神人权化的不同样式,阐述了人权的本位转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进而指出了“以人为本”、“人权至上”是当代宪法等法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高原则,宪法等法律应当有效地指导依法行政和提高法律运行能力,以便构建一个人人享有充分人权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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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本质——以基本人权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人权的社会保障论的理论基础:社会保障概念和内容人类享有的生存权、健康权、生命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贫困人群和老弱病残者救助权、离退休人员待遇权、军烈士优抚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是最基本人权,也是起码的社会保障权。消除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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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今华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1):69-71
本文通过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肯定了新《婚姻法》在旧《婚姻法》基础上作出了许多有益的修改和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必须引起立法者和理论界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