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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利人的精神价值、精神法益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是民法中人身权及人格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在侵权行为法领域里创建出一个新分支——精神损害赔偿法。“台湾民法”吸取欧陆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而建立了保护人身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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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法哲理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今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1):4-7
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我国民法界和司法界中方兴未艾的热门课题。本文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及成因背景 ,探究了百年来争论未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哲理基础和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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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案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民事抗诉的法定条件有四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这里强调的是“主要证据不足”,因为“主要证据”是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或关键依据.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那么,该裁判就失去了足以可信的事实基础,检察机关对此可提出抗诉.至于什么叫“主要证据不足”,法条没有具体明文内容.笔者认为它有二层含义:一是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主要”的;二是“不足”含义是,认定事实的证据虽是“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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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目前精神损害赔偿评定缺乏统一量化标准的现状 ,分别对简单式和复杂式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提出不同的适用原则和方法 ,并结合实例加以阐释。在评定过程中 ,文章强调重视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权的运用及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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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可免责原则,它包含了不可抗力部分,但免责范围又比不可抗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从直观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一种事由.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前提.情势变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只有当该情事的发生确实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才可适用该原则,给一方当事人予以适当范围的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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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今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1):59-66
本文讨论的精神伤害刑事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的一项新课题。作者从它的历史沿革入手 ,阐释了刑事上精神损害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法律范畴 ;补说了精神伤害罪的构成原理和处理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技术 ;辩正了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和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特点。针对我国刑事立法的缺陷 ,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 ,提出了惩治精神伤害刑事行为和民事赔偿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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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问题五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探究精神损害的构态层面及其赔偿特点,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评定进行归类和法律技术处理,提出评定类型化、主客观化和定量化的主张。文章强调在评定过程中,应重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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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赎刑"是司法和谐的表现,应从司法和谐理念出发,运用思辨的方法,以实证为视角,对"赔钱赎刑"进行"三追问"与"二考察";进而得出其符合司法和谐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理由是:人权保障理念对当事人双重保护的趋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促进刑罚轻缓化的实行;与修复性司法的国际接轨视野的催动;体现出一般公正下的个别公正的刑罚个别化的追求,以及在司法和谐技术上对法律潜在的认同。并对司法和谐的"赔钱赎刑"制度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的转化和现实的具体构建进行了技术性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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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案件中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应当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间因房地产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房地产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作为房地产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而作为房地产行政案件的主体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笔者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来进行具体分析。第一,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纠纷。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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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今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112-116
从对法院的民事调解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能否进行检察抗诉论争入手,从法律依据、立法精神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结合实践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可以进行抗诉而对仲裁裁决不能抗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