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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东根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136-140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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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53-58
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其本身并没有就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没有对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没有对事故各方行为的后果和违法性质作出认定。将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是错误地将民法理论中的过失相抵规则和犯罪学中被害人责任理论引用到刑法中的结果。推定事故责任更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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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程序之完善——以被害人权利保障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3)
从被害人权利保障角度看,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程序立法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予以完善.在起诉方式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在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应当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在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关系处理机制方面,应实行先民后刑;在审判组织方面,应实行"三审合一"的机制,设立综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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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至关重要,但其一直聚讼不止,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认识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为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这种性质,必须重新构建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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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存在着许多区别,其最主要特征在于恢复性,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这种处理方法提供了一条以和平的方式、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方诸多国家得到充分的发展,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同样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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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68-77
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文件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对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的监督管理,但这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社区矫正中的行刑任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志愿者完成。公安机关应该结合社区警务的发展,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刑事执行机制,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转换——兼对法释[2000]33号相关规定的评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释[2000]33号规定了损害赔偿在一定条件下影响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此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以被害人利益为导向的刑事政策;符合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符合对交通肇事罪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符合过失损毁财物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基本原理;暗合了恢复性司法的精神.但是,这个规定由于将金钱与犯罪直接联系起来,对传统司法观念的冲击过大.同时,由于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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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政策对提高刑事立法质量、刑事司法效能和改进刑事司法程序,都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宽严相济应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我国刑法必须在这一政策指导下,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实现严格刑事政策的刑法完善包括:对累犯实行加重处罚;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的控制;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实现宽松刑事政策的刑法完善包括:进一步限制死刑,应将经济犯罪死刑的规定减少到最低限度;扩大罚金刑与缓刑的适用;调整与完善刑事责任结构,实现刑事制裁的多元化和复合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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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