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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发 《共产党员(沈阳)》2009,(5):38-38
4月21日,银河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终审被判处死刑。然而,即便死到临头,杨彦明仍然对自己贪污6500万元公款的去向守口如瓶,拒不交代。此前,杨彦明曾在二审时声称部分公款被用于行贿,但他始终拒绝说出受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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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审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经济类的贿赂案件居多。而这一类的案件特点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均是建立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动机的基础上,双方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达成一致的违纪违法活动。这种违纪行为隐蔽性和反调查意识极强,大多都是"一对一"的证据。所谓"一对一"证据,是指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承认违纪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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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腐败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经历了相识期、暧昧期和交易期的博弈过程。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分析,行贿人行贿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明智投资",受贿人的受贿是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理性选择",他们的选择符合经济理性。行贿人与受贿人的理性选择背后,折射出的是制度上的漏洞,为此,要分散权力,细化制度,减少寻租空间;健全法律,严密法网,预防与惩罚并重;转变观念,加强教育,对腐败"零容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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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趋于完备,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渐趋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问题值得探讨。一、地方党政领导协调辖区企业为请托人谋利问题河南省某市长董某,协调该市城市信用社主任,为请托人从该信用社贷款提供帮助;南方某市委书记邹某,协调当地石化公司,为请托人催要货款、发展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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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主要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相比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容易出现翻供现象。而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介入案件,反时强迫自证其罪,使得受贿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如何破解受贿人翻供问题,成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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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收受的行贿人物品系伪劣物品,如何认定该受贿数额,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综合主观恶性等因素,到底是依照行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还是伪劣物品本身的实际价值认定受贿数额,文中提出了区别对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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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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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检察机关经过缜密侦查,查实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海南省烟草公司原总经理陈罗荣受贿人民币34万元、港币250万元。陈罗荣指使周英三(海南省烟草公司进出口处原副处长、老挝寮中好运烟草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挪用270万泰铢用于赌博;还指使、纵容周英三等人挪用公款100万元人民币、13.2万美元给其本人或家人进行营利性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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