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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意识的觉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迄今为止的法律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环绕着法的渊源展开的,法的形成和法的应用甚至以法的渊源为立命的前提性基础;然而法的渊源意识的基础和依托至今仍然殊为薄弱。奥斯汀固然奋力呼吁人们革除法和法的渊源研究方面的弊病,把法和法的渊源从散漫、驳杂和喧闹不已的“超市”中引领出来,却又失之于将其禁锢在一个狭隘的天地。奥斯汀身后的法律学人在探讨法的渊源方面亦有努力,但这种努力并未达致较为成熟的程度。实际的情形表明,如欲转变长期以来未能深究法的渊源因而总是被动地同法的渊源发生关联的情境,俾使法的渊源、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三者的融合处于和谐状况,促动法的渊源这种宝贵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在良法美制的形成方面展现上佳作用,很显然需要法律人形成自觉且科学的法的渊源意识,需要有普遍的法的渊源意识的觉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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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法与其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立法法的有效实施卒赖人们的理解和接纳.然而立法法出台前后,人们对它的回应,褒贬迥异,驳杂纷纭.这里有人们观察法律的视觉分别,也有立法法自身原因.而这两者都同立法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有直接且深刻的关联.所有的制度建置,都应当是一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认知和解读立法法,应当将立法法与中国现时期的历史环境衔接起来.中国立法法的制定,一方面应当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另一方面应当将历史环境所可能给予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在前一方面,立法法成就显著,它吻合了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道路,统一了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总结和固化了二十年间所积聚的诸多成功立法经验,适应了法治国家建设对立法的一些需求,也为消除二十年来所累积的种种立法弊病作出了努力.在后一方面,立法法却多有瑕疵、缺憾甚至显症,它偏重于经验而疏离了立法理论、忽视了立法创新、拒绝了立法借鉴,偏重于立法权限、程序、监督而忽略了立法者的制度规制,偏重于法律解释而忽略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的渊源解释,偏重于立法主体的权限规制而全然没有设置立法不尽职守的法律责任,偏重于立法制度建置而严重忽略了立法技术事宜.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与立法法诞生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局限性有关,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弱这种局限性更是主要原因.消除这些瑕疵、缺憾甚至显症,是完善中国立法法的必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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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矛盾的狭谷中国法制理论之所以落后与贫困,又是与它长期处于矛盾的狭谷之中有关的。而长期处于矛盾的狭谷也表现了中国法制理论的落后与贫困。要振兴和繁荣中国法制理论,必须走出这矛盾的狭谷。基本的一个矛盾是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衡量一种法制理论的价值如何,主要一个标准是看它对法制实践是否发生作用、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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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社会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周旺生教授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工程,除应包括长期来人们所追求的“四个现代化”外,还应包括法治现代化。没有法治现代化,不可能真正实现其他现代化。观察世界上发达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不难看到,它们的发达程度,通常总与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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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32-38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取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重建置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 ,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 ,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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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法治的重大主题,是权力资源合法化的必经之途,是抑制权力弊病所必需。权力资源对社会历史有重大作用,但也容易滋生弊病: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权力资源是使许多追求它的人堕入深渊的重要原因;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权力的行使常以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乃是世界上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对自由和权利而言,最大的威胁和危险来自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侵害。抑制权力资源的弊病,离不开法律调控。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亦完全可能。法律可成为权力来源的制度渠道,先进的法律注重寻求国家生活的稳定和进步、社会生活的和平和安宁,因而对权力往往表现出来的侵略性、扩张性具有天然的抑制作用,发达的法律制度总是经常致力于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权力和法律都是强力的象征,法律对权力资源实行调控是强强碰撞和强力之间的抑制和平衡。当然,法律对权力资源的调控作用并非没有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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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关村立法充溢着创新性品格。它在国内立法中首次完整地构建了法治环境的原则框架,特别是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可以从事法无明文禁止的活动。它创设了三十多项新制度,特别是第一项确立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资本的比例可由出资各方约定的制度;第一次确立了市场主体可实行股份期权和智力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第一次确立了比较系统的反卡特尔行为和滥用经济力行为的制度;第一次确立了风险投资可采取有限合伙的制度;第一次确立了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与境内组织或自然人合资、合作的制度,第一次规定了禁止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使用盗版软件和电子出版物的制度;第一次设专章对政府行为规范作出系统规定,第一次设置了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它蕴含着先进的立法理念,它鲜明地体现了时代的先进精神——知识市场经济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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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中国现时期地方法的渊源是指中国大陆的地方性立法;根据立法法确定的法的渊源体系,地方法的渊源包括一般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制定的法规以及省级政府、省会市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