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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视立法基本概念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基本概念举要 立法基本概念,是立法实践的理性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立法理论的细胞,是立法研究成果的基本载体。 在法制日益昌明的现代社会,立法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地位特别重要、涉及面非常广泛的活动,立法学作为法学中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它们所产生和包含的基本概念甚多。这些基本概念,依其在立法活动和立法研究的地位、使用频率和相互关系,可以分为若干层次。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整个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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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3):30-34
全国人大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 ,由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确定 ,其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主要是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案提案和审议制度。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归属于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它们中不少主体享有法律案提案权 ,是中国独有的特色。但主席团、代表团和人民代表事实上难能行使也未曾行使法律案提案权 ,他们的法律案提案权带有虚置意味。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是有别的。法律案的审议有两种情形 :旨在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议事日程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案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审议。正式审议由大会说明开始 ,尔后分别由各代表团作基本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专门审议、法律委员会作统一审议 ,后者是尤为重要的审议关口。最后 ,必须注意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立法运作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 ,这种角色显然可收弥补全国人大立法行为能力不足之效 ,但是否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大权旁落 ,却是一个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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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的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注重建立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之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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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立法程序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要完善中国立法程序,科学地制定《中国立法法》,需要研究、解决这样一些基本问题:究竟什么是立法程序;应当怎样认识立法程序的起止时限;立法程序与立法活动过程的关系是怎样的;立法程序的内容有哪些、范围有多大;为什么和怎样来实现立法程序的法制化。文章围绕这些问题论说了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就问题的症结和解决问题的对策,阐释了诸多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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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学历史鸟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旺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2):1-7
法理学启蒙于古希腊,形成于古罗马,至中世纪产生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但主流的法学理论处于神学控制之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说,为资产阶级革命作出了历史贡献,但衰落于其政权巩固之后,为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在十九世纪的影响所淹没。之后百年,分析实证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成为主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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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五十年(上)──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代中国立法走过了整整五十年的历程。 这五十年,恰逢人类纪元以来又一个难得的千年转换,恰好是我们这个古老大国经受着告别二千年旧制度旧文化而分娩新时代的历史性阵痛时刻。我同时也将这五十年,看作是中国数千年旧式立法走向终结,和自此往后中国立法晨曦显露的五十年。 五十年前,以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为标志,中国立法开始进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可以将人民利益、人民事业作为依归的新型立法。这种新型立法在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巩固新政权,建设新社会,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特别是在后来保障和推进经济体制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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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奥斯汀以来的法律学人,虽试图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之间踩出清晰的路径,却终未获取如意的结局。迄今,无论英美欧陆抑或中国学界,仍然普遍混淆两者的界限,以致把不是法的东西视为法,把未然的法和已然的法、可能的法和正式的法混为一谈,在法律生活中就经常淡化法和非法的边界并由此遁离法治原则。历来法学流派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正表现在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取不同态度方面。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不容混淆,它们本是两种事物,内涵两种价值,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和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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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方立法的地位周旺生中国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地位,由中国地方立法的法律地位、实践地位、国情地位所合成,并与执政者的认识水平相关。正确认识中国地方立法的地位,应当注意从这几个方面来考察。(一)中国地方立法的法律地位中国地方立法的法律地位,4...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