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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就惩治考试作弊行为而言,应采用标本兼治的策略。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不应缺位,而应适时介入。"西安考研作弊案"是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典型样本。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面对社会中愈益严重、防不胜防的考试作弊行为,完善立法、增设新罪有其必要性,但也要注意非刑罚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   
12.
司法判决既是一项技术性作业,也是一个多元价值整合过程。在法治社会中,判断个案判决之正当性的首要标准,是判决依据的合法性。唯有凭借基于内部视角的合法性标准,才能实现法律对司法过程和当事人的拘束、对公众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引导。但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必须结合基于外部视角的合理性标准,才能得出正确的判决。由于合理性标准关连着主观性和语境性,因此基于合理性标准的疑案判决,必须接受客观性标准和融贯性标准的拘束和检验。裁判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是衡量判决正当性的四个规定性要素。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以自动决策为特征的算法被广泛使用,这也使得算法透明化的目标愈发紧迫。强制公开算法路径、验证或认证算法路径、个人算法解释权和算法结果控制等都是对算法监管的有益探索,但或因有违基本的制度期待,或因适用范围有限,而无法成为算法监管的有效手段。算法监管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三个社会子系统,应当通过数据活动顾问这一“接口岗位”实现系统间的结构耦合,从而借助系统间的协力有效监管算法活动。有鉴于此,我国应当设立以数据活动顾问为主、数据活动监管局为辅的二元算法监管机制:数据活动顾问从企业内部对算法的设计、使用和评估进行陪同控制;数据活动监管局则从外部对数据活动顾问提供必要的援助和监督。  相似文献   
14.
章剑生 《华中电力》2020,(2):184-192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争点之一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在司法审查中,对于涉及专业性判断理由的审查,法院应当保持对行政必要的尊重。将“程序过程审查”作为一种司法审查的方式导入本案,使得法院审查更具有针对性,审查方法也呈多元化。对于行政行为不说明理由的,可以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相似文献   
15.
普通法中的履行不能对于我国合同法相应规则的理解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其大致经历了由最初的不予免责到逐步承认多种履行不能类型的历程。在适用条件上,普通法强调履行不能由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意外事件所致。对于履行不能免责的正当性,默示条件理论、基本假设理论、风险优位负担人理论均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正当性说明。我国合同法在履行不能的规则适用上,应注重对普通法履行不能的程度、适用条件、正当性基础等进行有益的借鉴与规则吸收。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案例库中83份援引村民自治规范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可以发现,村民自治规范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正发挥着作用,村民、村集体、行政机关与法院均在相当程度上援引这种规范证成理由正当性。村民较倾向利用村民自治规范与国家法的位阶关系,形成"规范性援引路径";而村集体和行政机关则较多地援引村民自治规范相较国家法的"自治属性",排除国家权力的干涉;法院虽多数情况下意在保护村民权益,但也向村集体与行政机关作出较大让步。这种援引背后,是农村社会、基层政权与国家交互作用所导致的正式制度施行机关在乡村治理中偏好适用非正式制度的治理逻辑,它对国家权威、动员能力和社会秩序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对其进行法治化调适,将宪法、法律等国家法内涵扩展至原则与精神,在二者关系上则引入"明显违反"标准。  相似文献   
17.
法学通说是法学研究的产物,是学术思想的凝结,也常常应用于司法实践。裁判文书中,通说既表现为理论通说,也包含了司法判例等实践通说。经验观察表明,当事人与法官都会应用通说,通说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作用。在法律适用环节,通说有助于法律规范的选择、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衔接并提高裁判结论的说服力。疑难案件是通说应用的主要场域。法学通说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裁判理由,通说司法应用的本质是一个裁判说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说不发挥实质论证效力、法官不对当事人援引通说进行回应以及不同主体对通说的差异化应用等问题。未来需要对通说的援引条件和援引程序加以规制,论证义务是对法官主动应用通说的实质要求。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法官以通说说理需要平衡当事人、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公众不同需求,以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8.
站在新时代,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将向纵深发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坚守理念共识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关注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关注每个个体对司法的切身感受。应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通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现司法制度科学化、体系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9.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制度并没有随着其被明确写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而终止人们的争议。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可自由处分属性;诉权平等原则要求对于行政主体出庭应诉权,法院应该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权的监督要有边界,不能审查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干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仍面临诸多困境。不能以暂时的效果来评价制度的合理与否,不能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管理方式等同于凡事必须负责人亲躬。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双方的平衡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对诉讼地位以及举证规则的调整,而不是程序性的权利义务之不对等。  相似文献   
20.
当前中国司法改革必须妥善处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顶层设计依赖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也必须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敢实践中推进。以一线法官检察官为本、面向基层、眼睛向下的司法改革实施方案,才能取得预期成效。其中,引入竞争性因素,是调动地方与基层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参与司法改革积极性、敢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基本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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