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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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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至今已实施一年之久,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极少出庭,即使出庭也限于部分类型案件,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常态,且副职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多为一人。此外,负责人出庭的法律效果以宣示性为主,法院对于负责人未出庭的事由缺乏审查权限,需要靠行政机关强制性规定为补充。随着实践深入,应逐渐改革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机制,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完善行政诉讼公开机制,并赋予行政相对人对于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一项凝结中国智慧的现代司法制度形式,随着地方政法试验的应时兴起与地方法治的激烈竞争,该制度实现了从地方试验到中央立法的地位蝶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其原初功能,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该制度衍生出行政治理能力与司法治理能力双向建构、共同提升的治理功能.然而,实践观察表明该制度运行绩效仍然徘徊在“出庭应付”与“出庭出彩”之间,出庭应诉热及出庭应诉率畸高畸低背后隐藏着实践隐忧.因此,该制度的革新路径在于:导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理念,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坚守解纷功能与张扬治理功能,实现该制度从诉讼制度到治理机制的跃迁.至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彰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从“行政帷幕”走到“司法前台”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价值张扬与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修为.  相似文献   

3.
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自从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修正案一经修订就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其中,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确立基础和历史发展,探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带来的意义并分析实施以来所带来的问题,同时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可能带来的问题提出建议,以确保该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三者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之和,然而行政主体参加诉讼是被动的,再加上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及"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存在,使得行政诉讼的胜诉对行政主体来讲并无多大实质性意义.所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考察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不能从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去考察,而应考察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最根本目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加入WTO这样的新的历史环境.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权衡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项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实践探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24年间经历了依托文件推动的初创期、制度正式入法的生长期和司法解释实施的拓展期三个阶段。置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功能应当得到全新阐释。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视域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以官员守法带动全民守法、以官民沟通促进实质化解、以个案处理实现诉源治理的时代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为此提供了有力佐证。遵循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取得突破、带动法治 社会建设的法治发展逻辑,应从必须出庭案件范围划定中的司法裁量、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取向的应诉表现和负责人出庭应诉实际效果的公开评价三个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大门.民、行诉讼制度下分饰两角的行政机关在伴随社会发展而逐年增加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占据重要位置.修改《行政诉讼法》迫在眉睫,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可以考虑加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现行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不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锁定为公民和社会团体,符合公益需求,但赋予检察机关主体资格却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7.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具有"诉讼"的特性。侦查诉讼化的实现,适当限制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使其不能成为随意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一定的侦查权和较为全面的针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防御权;赋予法官以司法审查权,以防止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行为,并在非法侦查行为发生时给予否定的评价。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以诉讼化为目标重建我国的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法多元化的诉讼目的不利于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应确立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为唯一目的 ;过于狭窄的受案范围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公民权利的救济需求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公民的政治、经济、劳动、教育等权利的救济均应纳入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利害关系人排斥在原告范围之外 ,显然与立法宗旨相违背。而将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使大量行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受司法监督。因此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范围均有扩大的必要。行政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一、法院有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立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即我国的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来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其目的是企图通过行政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保持国家权力的平衡,防止某一机关或个人独断专行而赋予法院对行政措施予以维持或变更、撤销的权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宗旨而确立。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国家行政事务,使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得到贯彻和遵守,行政权被授予了一定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也正是因为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其中一种监督就是运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克服官僚主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保护;使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维护,使违法和  相似文献   

10.
随州市近日出台《随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对审程序中行政首长未出庭的审案件,集团诉讼及媒体关的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涉及源、环境保护、房屋征收、重安全责任事故类型案件等七行政诉讼案件,要求行政首须出庭应诉? 作为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责任人,行政首长应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 《规定》已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行政考核范围;行政首长未按规定出台应诉,因未依 答辩、举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诉讼法》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这些缺陷仅靠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紧迫课题。已正式提交我国权威法制机关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框架仍然可行,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亟须加以修改补充。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修改建议,其主要创新亮点是:(1)调整重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2)增加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3)用"行政争议"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保护范围;(4)提出了改革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案;(5)系统构建了指定异地管辖制度;(6)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7)确立了诉讼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8)增设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9)系统构建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10)将司法建议制度正式化并强化其功用;(11)建立赔偿(补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12)增加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仅简单规定了"被告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满足行政司法实践的需要,表现为"隐匿"于这种举证责任单一化规定之下,实践中却呈现出举证责任的多元化标准。其根源在于"隐匿"于行政判决制度中以撤销诉讼为中心的单一诉讼模式与实践中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行政诉讼类型多元化的冲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功能及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细则提供了理论支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细则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下的细化,其具体内容为:按照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明确不同的诉讼类型,并以不同诉讼类型的各自特点设计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逐渐成为主流话语,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推广实施该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高出庭率”也成为媒体报道中最抢眼的词汇.在媒体追捧的同时,实务界和学界也在积极肯定该项机制.但是冷静地观察分析后,我们看到“高出庭率”背后其实是高度的形式化.本文尝试着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对这种形式化进行研究,认为目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运行模式实质上是一种法院提出建议,政府强力推动,机关负责人被迫执行的被动型模式.其主要缺陷是未能真正调动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应当建立能充分调动机关负责人积极性的主动型模式.从赋予合法性,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完善配套措施四个方面对如何建立主动型模式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针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无效行政行为,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向相对人提供救济.作为确认诉讼中的一个类型,确认无效诉讼拥有其独立的地位与价值.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还没有关于确认诉讼的规定,而关于无效确认诉讼的规定也仅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增设确认判决时有所涉及.但这些条款并不能说明我国已经拥有了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确认无效诉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特别的规则上,应借鉴德国模式,将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看作是两种并列的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15.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执行,应诉问题已经提到政治生活议程上。《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相似文献   

16.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从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非常必要也有相当大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其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发生权力的异化,表现为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权益,甚至侵犯公共利益。在我国,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但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谁来追究责任呢?对于这些行政行为的监督形式虽然很多,但真正起作用的却很少。只有诉讼才是最后一道维护法律及公正的防线,而对这类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加以规制。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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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官告民”案件却占了很大比重。基于目前“官民”争讼的现实考量,建构“官告民”模式下的行政执行诉讼,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期望通过法的实施而实现的预期结果。行政诉讼法平行表述的立法目的是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妥协的产物。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力而言,其作用或功能更倾向于监督和制约,而不是雏护。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则是不可替代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救济相对人的过程中实现的,其结果是使然而不是应然。对权利的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随着行政审判工作从起步逐渐走向成熟,行政案件撤诉结案率亦在逐年提高,不适用调解制度已不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原告权益的真正实现进行必要的协调疏导,及时彻底解纷止争,避免循环诉讼和判决结案带来的其他不利后果。无疑是现代行政审判应遵循的基拳原则和诉讼规律,而引入诉讼协调机制也凸显紧迫和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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