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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是一种令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权威在社会上的价值经常体现为在解决某些复杂或专业性事项时需要权威人物作出判断.一般人能够判断也能够检验结果的正确性的事项是不需要权威的.由于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的每一个领域都会遇到模棱两可的复杂问题而需要理论权威或实践权威,因而权威的存在带有普遍性.权威的产生一般先在本专业形成并取得本专业同行的认可以后向其它专业或行业辐射,由此获得普遍性的影响力.此即所谓"外行看牌子,内行看水平"效应.如果从功利角度分析,权威的主要价值在于为普通人解决专业或复杂问题提供寻求协助的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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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结构看无罪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有两条:一是控、辩双方均衡对抗,不仅包括法庭上控、辩双方在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均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也包括法庭外控、辩双方在侦查、起诉阶段为收集证据而进行的平等抗衡。比如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从事的会见被告、收集证据等活动就是这种庭外抗衡的明显标志,二是法官均衡裁判,即法官在不偏不倚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以一个仲裁人的身份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最后决定。这样,刑事诉讼结构自然就形成了一个以法官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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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依现行立法是指法庭调查之后,就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规则集合体。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以诉讼效率为首要价值,兼具公正价值。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应当包括辩论内容遵循先定罪后量刑的推进模式,辩方发言以公诉指控为原则、法庭指定顺序为例外,无利益则无辩论规则,法官依职权全程控制等基本规则,以及遵循先易后难、先重后轻和辩方内部辩论与控方整体回复相结合等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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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性法规数量庞大但质量较低,成为困扰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应当从立法范围的界线把握、立法指向的公权力选择、立法程序的科学化以及解决立法冲突和改进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具体路径有:准确界定以程序立法为核心的地方立法范围、选择以财政权为核心的控权性立法主旨、完善立法程序、解决立法冲突和改进立法技术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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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资格审查的形式化倾向与程序性缺失依然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两大痼疾。我国鉴定人的评价标准转应向注重实际能力、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应当构建资格授予程序、预先审查程序与开庭审查程序三个程序,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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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误区与规则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忽视了诉讼结构加工信息的特有功能 ,证据具有的自在性、必然发现性以及公用性使得非法方法不能作为断送证据“前途”的合理理由 ,考虑到公民无权把隐私权和沉默权作为隐藏犯罪证据的手段 ,建议引入非法与合法事后证明规则以及收集证据人员的取证风险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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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贵翔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1)
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方向在于确立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这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是研究的主要方向,在确立正当程序的诸多问题上,比如以实行控、辩双方的均衡对抗和法官的居中裁决为特征的审判方式改革、设立陪审团制度、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等,理论界近几年都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并在许多问题上取得了共识。但不能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对司法实践中许多证据简明的案件如一律使用普通程序易造成办案上的拖延和不必要的财力、物力上的浪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