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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法治——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胜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9-16
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在于,法治建设要求把法律付诸实施,这会暴露出法律的不足,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出现法律信仰的危机,反而不利于法治建设。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因而法律方法是对法治的拯救。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律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解决既要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又要使法律适应社会变革的矛盾,并在维护现有体制的前提下增进司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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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走向国际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办学形式,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基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应当认为,培养人才与取得回报是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目标,举办项目与设立机构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形式,立足本土与引进外源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内容,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要求,政府监管与社会制约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调控力量。 相似文献
13.
我国当前关于法律解释“立法”并不少,然而它们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立场上制定的,呈现出混乱的特点,并带来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混乱。为了重新配置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建立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规范和保障法律解释权的正当运行,我国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也有少数学者在呼吁制定法律解释法,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法律解释法。 相似文献
14.
魏胜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1):14-18
法官的价值取向渗透于法律解释的全过程,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的解释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受它的影响。一个社会的政治理念、文化传统和法官的人生经历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官的价值取向,成为法官价值取向的根源。我们应当全面认识价值取向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它的正面作用,尽力避免它的负面作用,使价值取向更好地为法律解释服务。 相似文献
15.
谁来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解释法律,带来了法律解释的混乱,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解释权最终都掌握在司法机关和法官手中。我们可以借鉴它们的体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来规范法律解释活动,明确赋予司法机关法律解释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被动统一的法律解释与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的结合。 相似文献
16.
魏胜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3):74-78
司法权是法官在个案中行使的以裁判权为重心的权力,法律解释权是法官在个案中行使的对所适用的法律和所要处理的案件事实进行解释的权力,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司法权与法律解释权是同一种性质的权力,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法律解释权是一种相对独立存在的权力,它与司法权有一定的区别。厘清二者的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7.
错案追究何去何从?——关于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错案认定逻辑混乱,无视审判规律;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回避领导责任;法律依据明显不足,随意设定规则。通过分析当前错案追究制度在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引发的争议可以看出,把错案追究制度与法官惩戒制度结合起来,构建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行性。依据司法原理,我国构建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实现四个转向:在追究责任的前提上,从限制法官自由转向保障法官独立;在追究责任的标准上,从主观内心过错转向外在行为失当;在追究责任的重心上,从实体结果公正转向程序正当合法;在追究责任的依据上,从法院内部文件转向法律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魏胜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3):141-150
与罗马法受到高度关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罗马法中法律解释权的配置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根据罗马法的分期来归纳,其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状况可以概括为:王政时期与共和国前期僧侣团掌握法律解释权,共和国后期法学家实际上拥有法律解释权,帝政前期法学家公开掌握法律解释权,帝政后期法律解释权由法学家转至皇帝。罗马的司法者一度拥有法律解释权。纵观罗马法中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演变可以看出,罗马法的发展与法学家掌握解释权具有相生相长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魏胜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2):109-113
当前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与就业指导相脱离,导致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制教育没有受到重视.把法制教育和就业指导充分结合起来,对大学生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制教育,能够使大学生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用性,提高大学生解决就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当注重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加强社会法方面的教育,注重诉讼与维权方面的法律实践教育. 相似文献
20.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相似文献